定环保(2012)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促进信访、接访、回访、包案、调解和复查等制度落实,减少进京访、赴省访、赴市访和重复访,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投诉数量,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参照保定市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大队、中队和各环境监察所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信访工作纳入我局总体考核范围,占我局年度总考核分数的20%。根据我局考核办法统一实施奖惩。
第四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75分(含)以上为良好; 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本办法和《定州市环境信访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由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定州市环境信访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定州市环境信访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1、因处理信访案件不利造成群众进京访、赴省访、赴市访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
2、因企业污染导致群众就同一事项重复访的每出现一次扣10分;
3、对已受理的信访案件不调查不处理的每次扣10分;
4、未按上级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并上报的,每次扣10分;
5、信访人要求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应先与信访群众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未签订未答复的,每次扣5分;
6、私自泄露信访人信息造成信访人不满或举报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7、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事项,未回访的,每件扣5分;
8、每10日对环境信访隐患进行一次排查,没有开展排查活动的,一次扣2分;
9、因处理不当,被市级以上媒体反面曝光,每发生一起,扣20分;
10、年度环境信访总量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
11、年度环境信访总量比上年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
12、上述扣分或加分以年度为单位,年初为100分,年底得分为考核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不得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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