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保(201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加强环境信访工作能力建设设,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水平,根据保定市环保局3月9日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环境信访工作“四项制度”
(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局领导必须参加接待活动并建立领导接待台账。
(二)局领导包案制度。对上级交办或重大环境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由包案领导牵头,限期解决。
(三)环境信访回访制度。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及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按时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回访,征求信访人的意见。
(四)污染纠纷排查和化解制度。根据局内分工,包片领导每10日组织对本辖区相关人员进行信访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排查化解率达到100%。
二、落实信访案件属地管理原则
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监察所负责处理辖区内所有信访案件,为第一责任人。分片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即为辖区内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负责分管区域内所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信访案件处理流程
信访科接到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后,首先进行登记,然后报主管信访的局领导审阅,签署受理意见后,呈报局长批示,信访科根据局长批示意见进行交办。根据市局要求,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进行包案,原则上分片领导为该案件的包案领导;特殊情况经局长批示,由监察大队办理的案件,主管监察大队的副局长为包案领导。承办人根据要求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处理,并与信访人签定双向责任书,出具答复议建书。承办人及时将承办情况报包案领导和信访科,信访科根据领导的要求进行回访或督办,并根据处理情况对承办人上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把关,经包案领导签字后向上级反馈承办结果,最后由信访科统一结案归档。
四、结案时间
各类信访案件统一由信访科把关汇总上报。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必须在上级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报信访科。如需延长办案时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须经信访科或主管信访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信访科向上级说明情况延期办理,超出时限要求而未及时结案的,承办单位、承办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1、局领导接待日接访值班表
2、局领导接访群众登记表
3、污染纠纷和信访隐患排查化解登记表
4、环保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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