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申报登记
l、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下一年度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变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3、建设项目排污申报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4、建筑施工项目排污申报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依法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申报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四、排污申报登记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五、排污收费计算
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送到后,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的排污费。
六、排污费征收与公告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七、排污费催缴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下发《排污费催缴通知书》,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
八、违规处理
1,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2、拒不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排污费的减、免、缓
1、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因疫情、火灾、他人破坏等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以上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2、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以上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