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定州市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
第一部分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省控城镇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市区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分别为: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二)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三)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四)工作方式
省控城镇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监测事权,由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工作。
我市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五)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上传省中心。
(六)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2)评价6项污染物。
(七)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二、降尘监测
(一)监测范围
市交通局监测点位。
(二)监测项目
降尘。
(三)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连续采样30天(±2天)。
(四)工作方式
降尘监测工作由省驻保定市中心配合总站完成。
(五)质量保证
降尘监测执行《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1994)。
第二部分 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国(省)控及考核地表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省考核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见附表1)。
(二)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共计26项(包含总氮);
(三)监测时间、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的1-10日完成监测工作。
(四)工作方式
执行国家监测工作方案和《关于继续做好2018年度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督和同步监测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函847号文件)有关要求。
(五)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六)数据上报
(1)报送方式
通过省中心FTP服务器及上报系统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每月上报数据时均应附文字说明(对异常数据、未测断面等问题进行说明)、采样现场照片(拍下GPS定位的经纬度信息,带日期),断流断面的照片要求同一张照片中包含经纬度信息与河面情况,拍照信息应反映断流情况。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中心存档。
(2)报送时间
每月17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省中心审核后,20日报省厅,25日前上报总站。
(七)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八)任务承担单位
省中心负责省考断面监测,我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国(省)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省考核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见附表2)。
(二)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表1中的23项(不含化学需氧量)、表2中的5项,《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规定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计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1)常规监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见环办函[2012]1266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018年5月1日后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常规项目除总α、总β以外的37项指标。
2)全分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2018年5月1日后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93项指标。
(三)监测时间、频次
(1)常规监测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在6-7月份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四)工作方式
省考核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由省中心组织开展监测。我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六)数据上报
(1)报送方式
通过省中心FTP服务器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中心存档。
(2)上报时间
1)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
每月17日前报送当月常规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省中心审核后20日报省厅,25日前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9月15日前报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省中心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
(七)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八)任务承担单位
定州市饮用水源地监测由省中心代我市开展监测。
五、地下水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地下水监测点位。
(二)监测项目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可根据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018年5月1日后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常规项目除总α、总β以外的37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时间相隔最少4个月)。
(四)报送时间
6月25日,12月15日前报送省中心。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中心存档。
(五)承担单位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测,我市做好配合工作。
六、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一)监测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中的考核断面(见附表3)。
(二)监测项目
COD、氨氮、总磷。
(三)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
(四)承担单位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定州市西柴里村东桥、五女集两个断面生态补偿监测工作,我市同步开展监测。
(五)监测数据报送
生态补偿监测断面数据采用省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我市同步监测数据每月20日前上报省监测中心。
第三部分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国控点监测、土壤加密监测等土壤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第四部分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依照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确定,2018年监测3个典型村庄,分别是尹家庄村、黄家营村、唐家庄村。
(二)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地表水水质监测布设大寺头和西柴里2个监测点位。(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生态科核实)
(三)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四)工作方式
定州市环境监控中心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五)质量保证
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统一实施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六)报送时间
4月3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向省中心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
10月31日之前向省中心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中心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第五部分 污染源监测
九、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组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省中心组织开展对全省重点排污企业抽测抽检,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
(一)监测范围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名单见附表4)。根据污染源监管需要可将其他排污单位纳入监测范围。
(二)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性监测。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内容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国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监测时间及频次
对重点排污单位所有废气、废水排放口全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活动采取监测监察联动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
2018年4月底前按照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完成辖区内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的筛查和检查监测工作,5月10日前将检查监测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中心。
2018年6月,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开展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并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检查监测工作情况报省中心。
(四)监测结果报告
(1)监测数据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数据。
1)收集企业空间位置(经纬度)、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省中心。
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排放、季度生产情况等。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4)对未开展监测的企业、排污口,须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包括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需由被监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经负责环境执法的执法所、队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监测报告
环境监控中心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比对抽测报告。
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重点排污企业,由负责执法的所、队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控中心开展监督性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应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测情况、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列出企业未监测的详细原因和超标企业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监测比对抽测报告应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比对监测情况、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列出每个企业各排污口的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排污口未进行监测的原因、比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等,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监控中心发现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以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环保局上报。
(五)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时间
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省厅监测处。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第六部分 执法及应急监测
十、执法及应急监测
配合省环保厅做好远程执法监测工作。配合环境执法所、队做好执法监测。配合大气科、水科、土壤科做好环境管理监测工作。落实《定州市环境应急监测方案》,配合应急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情况下应急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