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定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6方案,加快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步伐,有效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7〕179号)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98号)等文件精神,对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清洁能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原燃煤锅炉必须在册、在用,有拆除记录档案,工业生产燃煤锅炉应有环保审批手续。
燃煤锅炉改造为天然气锅炉的,应配备低氮燃烧装置,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物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限值要求。
燃煤锅炉改造为生物质锅炉的,要使用专用炉具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污染物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补助范围
全市2017年度拆除、清洁能源改造或接入城市供热管网的燃煤锅炉。包括:用于居民区集中采暖(单户燃煤小锅炉的取缔不在补贴范围)、行政事业单位采暖、工业生产、宾馆、餐饮、洗浴等经营性燃煤设施。
三、补助标准
燃煤设施拆除取缔或集中供热替代类按每蒸吨3万元补贴。燃煤锅炉改气、电、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的,按每蒸吨8万元补贴。
四、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限期拆除燃煤锅炉的紧急通知》(定气防〔2017〕13号)中燃煤锅炉拆除责任分工,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成立核查组,对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拆除的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核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乡镇办、开发区或有关部门,由相关乡镇办、开发区或有关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锅炉产权单位。(工业燃煤锅炉由工信局负责,宾馆、饭店、洗浴以及居民集中采暖燃煤锅炉由乡镇办、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核查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建立档案,一炉一档,交市环保局保存备查。
(二)档案材料:原锅炉档案,拆除前、后照片、替代改造的有关工程项目资料、资金票据等。
(三)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确保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四)严格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发现重复申领、虚报、瞒报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将按照“一问责,八清理”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具体问题由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