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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

时间:2018-02-12 16:28:25  来源:  作者:

 定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环督察2017115号)、《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冀气领办〔20173号、《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量化问责,是指对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18”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定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1+16”方案,《定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决策部署和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失职失责,导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度明显滞后,造成工作缺失和不良影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工以及村两委干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各村街两委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保护鼓励各级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

(一)中央、省、环保部和环保厅各项环保督查、强化督查,专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我市执法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四)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清、监管缺失等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中央、省、环保部和环保厅各项环保督查、强化督查,专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指,向各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我市执法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9月及之后每月,我市环境保护监察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10月及之后每月,我市环境保护监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发现的涉及“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劣质散煤管控、“散乱污”企业集中治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秸秆焚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10个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第八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是指,市领导批示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情况。

第九条 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清、监管缺失等情况是指,乡镇办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未按照“四个亲自”要求推进对本单位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不清、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举措不落实。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工作的任务底数和措施要求不清楚,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乡(镇)长(城区办副主任)、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村(街)两委干部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

(二)市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发现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问题,且数量超过2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城区、街道办主任)、直有关责任部门分管副职(若未明确分工的副职领导,即对正职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我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

(三)我市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发现本规定第条第二款所列问题,且数量超过4个的;

(四)未完成市领导批示交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

(五)没有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没有具体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对所负责工作的任务底数和措施要求不清楚,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排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未设立网格化监督员,或监督员履职不到位,重点涉气企业未设立驻厂监督员,或监督员履职不到位。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办、城区办)党书记(包括同级别领导干部,有关责任部门正职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市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发现本规定第条第二款所列所有问题,且数量超过6个的;

(三)未完成市领导批示交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超过一次的;

(四)领导干部未按照“四个亲自”要求推进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分解责任目标不结合实际,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对所负责工作的任务底数和措施要求不清楚。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问责情形的,由环保局督查局负责收集核查,对查实的问题按照问责处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大气办汇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向市纪委、监察局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一般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拒不整改,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列入全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清单,在整改阶段能够主动承认承担责任、认真完成问题整改的;

 (二)通过核查证实不属于责任不落实发生的问题。

第十七条   发现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落实。

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我市环境保护督查和大气污染综

合治理专项督察问题情形

 

 

附件

 

纳入量化问责的我市环境保护督查

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问题情形

 

一、电代煤、气代媒工作不实问题

2017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媒任务清单的村庄,从2017111日起,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

二、燃煤锅炉治理不到位问题

201711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1台燃煤小锅炉即算0.5个问题,发现1台工业燃煤锅炉未达标排放即算1个问题。

三、劣质散煤管控不到位问题

1.“禁燃区”内发现1个散煤销售网点,1个问题,发现1起燃烧劣质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其他区域发现4起燃烧劣质散煤的,即算0.5个问题。

2.在煤炭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发现1起没有进销货台账,不能出具《质检报告》的,即算0.5个问题。

3.截止20171231日,散煤实际经营网点煤质抽检覆盖率低于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四、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问题说明

(一)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淘汰类:2017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发现1家即算1个问题。原址升级改造类: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发现1家即算0.5个问题。集群类“散乱污”企业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发现1家即算1个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发现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3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环境督查或专项督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发现1家即算0.5个问题。

1.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作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法的。

5)耐火材料:原材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材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法的。

7)砖瓦窑:原辅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2.20177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3.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不到位问题

1、到20171031日,完成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从2107111日起,发现1家超标问题企业未停产整治即算1个问题。

2、到20171031日,完成列入省、市、县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清单的企业,从2017111日起,发现1家未完成治理的生产企业即算1个问题。

3、在秋冬季攻坚行动期间,重点行业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每降低2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六、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

1、到20171231日,加油站(点)抽查覆盖率不低于辖区总数50%,每降低1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2、发现加油站(点)1起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即算1个问题。

七、扬尘综合整治不到位问题

1.20171231日,所有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95%,每降低1个百分点,即算0.5个问题。

2.在秋冬季攻坚行动中,发现1家建筑工地未做到扬尘污染管控“六个百分百”的,即算0.5个问题。

八、秸秆焚烧管控不到位问题

同一区域(村、居)内,发现1起焚烧秸秆(垃圾)的,即算0.5个问题;被环保部、省督查、巡查发现通报的,即算1个问题。

九、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到位问题

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未安排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企业未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发现一起即算1个问题;每发现1家企业未执行应急预案要求,即算1个问题。

十、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停限产方案执行。每发现1家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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