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2号)》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年第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减排,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除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外,其他建筑工地暂停动土施工;未实现全封闭的料堆场,停产整顿,整顿期间,定人定岗,做好苫盖、喷淋等临时性措施;严格落实机械化清扫制度,严格控制环卫扬尘污染。
二、落实河北省深入推进散煤污染治整治工作的通知、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和定州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严禁销售劣质煤。强化流通领域和用煤单位的煤质抽查和监管力度,严禁销售使用劣质煤。加强煤场扬尘污染管理,严格落实封闭储存、遮盖等措施。
三、加大企业监管力度。涉VOCs排放企业,未安装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停产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小非”企业,对无环保手续的和各类“小非”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对发现落实不到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一步强化车辆禁限行措施,对违反禁限行措施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强化和完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型柴油车绕行措施,并加强督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油品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取缔所有非法加油站点。
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抓好落实,严格执法,参照“APEC蓝”、“阅兵蓝”时段管理措施,加强调度,强力推进,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
各乡镇(办)负责严厉查处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负责土小企业的关停和断水断电;负责砂石料、炉渣销售点的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停产)和企业料场的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机动车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负责水泥搅拌站的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建成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市养路工区负责国、省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市交通局负责建成区外,除国、省道路的其他道路的扬尘污染治理;
市商务局负责建成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工商局负责油品市场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煤炭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的煤质检测;
市环保局负责查处涉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公安环保大队通过明查暗访、晨查夜查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涉气企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污染治理设施闲置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取缔关停污染严重的“小土”企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停产企业实施断电,并加强巡查,防止出现私自接电等违法行为。
市督查负责督导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于每周四将执法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势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环保局)。
联系人:陈永明
电 话:2392852
2016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