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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时间:2019-02-15 14:48:08 来源: 作者:
定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
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检查,切实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严厉打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环保厅《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省环保厅统一组织指挥下,自2018年10月10日起,全面启动我市2018-2019年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行动调集市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成立两个专项行动组,对重点涉气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重点对工业窑炉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涉VOCS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35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涉气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涉气重点排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焦化、水泥、玻璃、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等涉气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顶格处罚,该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该移交公安机关的必须及时移交。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对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开展现场排查。核查重点为焦化、水泥、玻璃、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等行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对照排污许可证注明的许可事项,逐项核查企业生产装备,确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增加产能违法问题;逐项核查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售发票、进出库记录、耗水量等,全面梳理资料台账及各项数据,通过细致分析、逻辑比对,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超总量排污违法问题;利用电力部门提供的企业用电量数据信息,对已掌握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逐一核查。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排污,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二)涉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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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情况。对列入河北省重点行业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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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整治企业名单的焦化、橡胶、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涉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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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对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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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严厉打击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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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1.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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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缺失重点检查部位: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方面,重点检查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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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是否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是否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是否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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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是否收集处理。储存、装卸过程逸散排放控制方面,重点检查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否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是否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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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是否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是否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是否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2.含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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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无组织排放重点检查部位:重点检查含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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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输送系统是否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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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加盖密闭,是否排气至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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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是否密闭。
3.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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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重点检查部位:对重点行业企业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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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低效治污设施和低劣监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对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重点检查是否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将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单一、简易处理工艺的企业作为重点执法对象,开展现场监测,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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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对工业炉窑开展执法检查。以建材、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涉及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工业窑炉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情况、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重点检查对象为:
1.应淘汰未淘汰工业炉窑:重点检查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无组织排放突出,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工业炉窑以及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执法检查力度。
2.简易处理工艺炉窑:重点对采用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采用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3.开展执法监测:对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对建材、火电、焦化、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散状物料(含废渣)、产品、副产品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节点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是否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是否入棚入仓;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是否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已密闭的储料棚内装卸、输送等环节是否安装烟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料场路面是否实施硬化,出口是否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是否加盖封闭,是否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是否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查处,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
(五)涉气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对涉气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建设情况、参数设置规范情况、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异常、弄虚作假行为。常见自动监控设施造假、不规范的具体情形为:
1.样品采集环节:人为故意造成废气采样探头、废水采样泵或流量计安装位置不规范、不正确;擅自拔出部分测量探头;人为改变废气监测采样皮托管口与气流的方向;人为堵塞采样探头;对采样管路加装过滤、吸收、配气稀释等装置,如在采样管上扎孔通入氮气或从探头导入脱硫后烟气。
2.分析测量环节:人为设置可调电阻,反控篡改监控数据;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嵌入造假软件,自动生成数据上传;人为设置量程上限,限制超标数据不能上传;通过私接数据线、网线、无线网卡等远程控制方式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数)或计算公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
3.数据传输环节:对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造成现场数据与传输至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不一致;人为在站房附近安装信号干扰器,超标时段打开干扰器,导致超标信号无法上传。
4.其他环节:在超标时段,填写虚假标定记录或制造虚假故障记录、擅自改动主要设备启停运报告时间,干扰正常超标核查;利用废水在线监控设备采样间隔外排高浓度废水规避监管;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空调及其它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焦化、水泥、玻璃、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制药、等重点涉气污染物排放大中型企业开展“体检式”“解剖式”执法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管道泄漏,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停运,是否损坏或损坏后是否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对省级执法组检查发现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企业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全部立案查处。
(七)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对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燃煤锅炉启炉和运行过程达标排放、落实“一厂一策”减排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依然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厉高限处罚,将问题线索移交环境监察专员办对落实监管职责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检查形式及安排
(一)成立市级专项执法组。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统一组织下,按照本次行动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从市环保局执法大队抽调执法力量,成立两组(16人)专项执法检查组,采取混合编组,开展执法检查。
(二)成立值守组。市环保局成立1个值守组(执法大队专项办),负责对上级交办问题和市级执法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查办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并适时发布通报。
(三)拓宽信访举报途径。在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举报渠道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查处,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投诉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加大行动宣传力度和信息公开力度,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好的工作经验、行动总结,要及时报送市值守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和曝光。市环保局第一时间对交办的大气环境问题予以信息公开。
四、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本次执法检查行动的检查范围为全市25个乡镇办。
(二)时间安排
行动阶段:2018年10月10日至30日(10月10日到位,11日正式开展现场检查),为期20天。
总结阶段: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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