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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次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19-02-15 13:52:48  来源:  作者: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2019年
秋冬季第三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气
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省领导关于精准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点对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采暖季期间涉气企业错峰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发现问题、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涉气重点排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焦化、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等涉气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二、检查内容及任务
(一)集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大会战。
1.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情况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检查施工工地周边是否100%围挡,物料堆放是否100%覆盖,出入车辆是否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是否100%硬化,拆迁工地是否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是否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是否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是否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是否带泥上路行驶;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是否采取防尘措施;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是否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工地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是否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2.对堆放工业物料、建筑物料等场所扬尘防治情况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检查场地是否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是否采用围挡、防风网或者其他封闭仓储措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是否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石灰粉、腻子粉等物料(包括粒料)是否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装卸、搅拌、筛分、传送物料是否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是否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是否清洗干净后驶出。
(二)第二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对已上报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再核实。重点检查交办问题是否按要求依法立案行政处罚,对已立案行政处罚的,要核查行政处罚案卷,确保有正式法律文书,有罚款缴纳凭证,有结案报告;对应拆除取缔的,要核查是否达到“两断三清”,并且要保存相应影像资料;对要求安装治理设施的,要核查是否具备监测、验收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形;对无名无主堆场,核查是否已彻底整改,防止已经销号的问题企业、场地死灰复燃,发生新的环境违法问题。二是对整改完成的问题重点检查整改的效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污染物是否能够达标排放,是否达到了开工条件。三是对正在整改的问题,核查是否做到停产整改,禁止边生产边整改。
(三)涉气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焦化、铸造、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格对照各地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及企业清单,重点对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污染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绩效等级、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进行细致核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坚决杜绝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机械“一刀切”行为。
(四)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对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燃煤锅炉启炉和运行过程达标排放、落实“一厂一策”减排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依然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将问题线索移交环境监察专员办对落实监管职责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对全省范围内焦化、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等重点涉气污染物排放大中型企业开展“预防式”、“服务式”、“体检式”执法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管道泄漏,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停运,是否损坏或损坏后是否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环境管理问题,要求立行立改,对省级执法组检查发现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企业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全部省级立案查处。
(六)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对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开展现场排查。核查重点为焦化、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等行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对照排污许可证注明的许可事项,逐项核查企业生产装备,确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增加产能违法问题;逐项核查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售发票、进出库记录、耗水量等,全面梳理资料台账及各项数据,通过细致分析、逻辑比对,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超总量排污违法问题;利用电力部门提供的企业用电量数据信息,对已掌握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逐一核查。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排污,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七)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情况。继续对列入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深度整治企业名单的焦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对VOCS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严厉打击VOCS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工业炉窑开展执法检查。以建材、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涉及的铸造、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等行业,熔炼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7类工业窑炉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情况、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重点检查对象为:
1.应淘汰未淘汰工业炉窑:重点检查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无组织排放突出,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工业炉窑以及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执法检查力度。
2.采用非清洁燃料炉窑: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开展全面排查。重点对燃煤热风炉、未实施精脱硫改造炉窑,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开展执法检查和采样监测。
3.简易处理工艺炉窑:重点对采用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采用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九)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对建材、火电、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散状物料(含废渣)、产品、副产品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节点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是否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是否入棚入仓;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是否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已密闭的储料棚内装卸、输送等环节是否安装烟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料场路面是否实施硬化,出口是否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是否加盖封闭,是否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是否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查处,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
(十)涉气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对纳入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已安装未联网的,督促11月30日前完成联网工作。同时,对在线监测设施参数设置规范情况、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异常、弄虚作假行为。常见自动监控设施造假、不规范的具体情形为:
1.样品采集环节:人为故意造成废气采样探头、废水采样泵或流量计安装位置不规范、不正确;擅自拔出部分测量探头;人为改变废气监测采样皮托管口与气流的方向;人为堵塞采样探头;对采样管路加装过滤、吸收、配气稀释等装置,如在采样管上扎孔通入氮气或从探头导入脱硫后烟气。
2.分析测量环节:人为设置可调电阻,反控篡改监控数据;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嵌入造假软件,自动生成数据上传;人为设置量程上限,限制超标数据不能上传;通过私接数据线、网线、无线网卡等远程控制方式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数)或计算公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
3.数据传输环节:对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造成现场数据与传输至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不一致;人为在站房附近安装信号干扰器,超标时段打开干扰器,导致超标信号无法上传。
4.其他环节:在超标时段,填写虚假标定记录或制造虚假故障记录、擅自改动主要设备启停运报告时间,干扰正常超标核查;利用废水在线监控设备采样间隔外排高浓度废水规避监管;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空调及其它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
三、检查形式及安排
(一)成立省级现场执法组。省19、20、21组《2018-2019年第三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定州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成立机动巡查组和环境监察组,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暗访。驻市开展执法检查。由市本级执法人员带队,确保行政区域内全市执法组驻点执法全覆盖。
(二)成立市级执法检查组。定州市成立2个执法组,由环保局各中队配合检查,以区域划分和交叉执法等形式对全市进行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做好组织协调,结合第一轮的环保专项行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屡教不改,拒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三)畅通信访举报途径。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举报渠道,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环保局官网发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公告,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投诉举报、廉政监督电话和举报网络,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 坚持文明执法。创新执法理念,开展预防式、服务式、体检式执法检查,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阳光执法,坚持宽严相济、惩处有度,严禁粗暴执法等“一刀切”行为。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成长型企业存在的轻微环境问题、潜在风险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辅导,指导帮助整改提升,避免一罚了之、以罚代改,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信息报送。专项办负责本次执法检查行动的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的沟通协调,报送相关信息等工作;各执法组要明确报送联络员,联络人于每天下午16:00点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专项办报送。专项办负责将执法组每日检查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晚20:00点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报送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值守组。将省级交办的问题梳理分解,交办给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值守组。
(三)强化宣传报道。各执法组要注重现场执法影响资料的收集的整理,各乡镇环保所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与监督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化宣传环境保护工作。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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