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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污染源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7-14 09:23:58 来源: 作者: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污染源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8年污染源日常监管抽查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转变监管方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2018年实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100%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有关要求, 实现随机抽查成为环境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的目标。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不低于环保部要求抽查比例的原则,完成本辖区双随机工作年度抽查任务,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情况,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二、工作重点 (一)、抽查主体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内容 重点是受检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抽查比例每季度应不低于25%。 (四)、执法留痕。 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环境执法随机抽查原则统一使用省环保厅双随机抽查系统并配套统一使用省级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双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 (五)、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是“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进环境保护全民共治,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规定,及时有效公示随机抽查信息。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和便民方式,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社会监督等公众参与模式;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探索企业信用等级和抽查比例、频次挂钩机制;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增强随机抽查威慑力。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随机抽查任务。按照环保部方案要求,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具体工作应由本级负责双随机工作且具备系统操作权限的工作的人员在系统平台操作。 (二)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每季度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年度日常监管污染源名单,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专门成立了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环境监察人员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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