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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验收依据

时间:2015-03-27 10:46:03  来源:  作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试生产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局监察大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试生产答复、项目监测报告、竣工验收申请表。监察大队应按上级要求主动公开验收信息:受理情况公开10个工作日,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5个工作日,作出验收决定公开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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