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牵头全市环境监察业务,并负责对各监察所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督导。
2、起草全市环保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牵头组织对“十五小”、“新六小”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的行动,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情况汇总上报;
3、负责对重点行业中重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察和处理;
4、负责对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拒交排污费的催交和处罚;
5、负责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起草环境应急处理方案,牵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和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各科、室、站、所的相关应急任务;
7、负责省市审批项目和本级审批工业项目“三同时”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察,负责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工业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监察,并组织验收;
8、负责查办领导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
9、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