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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定州市重点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时间:2015-07-03 15:02:25  来源:  作者:

2015年定州市重点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监察时间 序号 监察内容 监察对象 监察依据 监察方法 监察目标 措施与要求 任务分解
第一季度 1 落实乡镇政府和环保局内部网格化监管情况                                                                                                                                                                                                                乡镇办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关于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通知(定气防办【2013】9号) 重点检查 落实“五定”要求;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并投入运行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进行督导检查;每批督查全部乡镇(办),重点查实施方案和单元网格落实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调度,并进行通报 监察大队牵头,各企业所负责落实。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国控、非国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8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3】40号) 例行检查重点检查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达标排放情况 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限期治理项目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一厂一册”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无一厂一册的,按环评要求填写现场监察。 各监察所按辖区要求落实,重点源由相关中队具体落实。
3 涉气企业环境监管 燃煤企业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燃煤设备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58号) 重点检查 燃煤设备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燃煤单位淘汰落后燃煤设备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按照《燃煤设备现场环境监察技术规范》手册组织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企业燃煤设备现场环境监察表》及《燃煤设施及煤炭使用基本情况调查表》,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市区内淘汰1吨以下燃煤锅炉,严密排查,防治反弹,督促各乡镇(办)按市政府要求落实。 各企业所按辖区要求落实,重点源由相关中队具体落实。
4 重点案件查处及后督察工作 各乡镇办和有关企业 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第14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30号) 督导检查 信访案件查处和解决情况 按照后督察有关要求,对市级以上信访案件逐按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监察大队牵头,三中队具体落实。
5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国控、非国控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 例行检查 督导各辖区落实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按一厂一册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不少于1次;按月通报监控情况,对超标、偷排、不正常运行等行为查处,非国控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1次。 监察大队牵头,各中队具体落办,相关监察所配合
第二季度 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相关部门、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 例行检查 督导各辖区落实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本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环评审批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一中队、相关企业所负责落实。
7 水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督检查 国控、非国控涉水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8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3】40号) 例行检查重点检查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达标排放 重点污染源检查5月、6月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一厂一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各企业所、相关中队具体落实,监察大队负责督导巡查。
8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乡镇办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关于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通知(定气防办【2013】9号) 重点检查 落实“五定”要求;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并投入运行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进行督导检查;每批督查全部乡镇(办),重点查实施方案和单元网格落实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调度,并进行通报 监察大队牵头,各企业所负责落实。
9 渗坑整治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的通知》(冀环办【2013】140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排查强化渗坑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冀环办【2013】733号) 例行检查 排查、修复及反弹情况 5月、6月份每月至少1次;结合环保专项检查,对排查出有遗漏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完成辖区内渗坑的修复工作,逾期未完成修复的,追究所长责任 各相关企业所具体落实,监察大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10 重点案件查处及后督察工作 各乡镇办和有关企业 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第14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30号) 督导检查 信访案件查处和解决情况 按照后督察有关要求,对市级以上信访案件逐按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监察大队牵头,三中队具体落实。
11 引用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违规项目清理监督检查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 省环保厅《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治落实工作方案》(冀环水[2014]358号 配合有关部门督导检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违规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配合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严肃追责。 污防科具体落办。
第三季度 12 渗坑整治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的通知》(冀环办【2013】140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排查强化渗坑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冀环办【2013】733号) 例行检查 排查、修复及反弹情况 每月至少检查1次,结合环保专项检查进行 各相关企业所具体落实,监察大队组织各中队督导检查。
13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乡镇办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关于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通知(定气防办【2013】9号) 重点检查 落实“五定”要求;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并投入运行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进行督导检查;每批督查全部乡镇(办),重点查实施方案和单元网格落实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调度,并进行通报 监察大队牵头,各企业所负责落实。
14 引用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违规项目清理监督检查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 省环保厅《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治落实工作方案》(冀环水[2014]358号 配合有关部门督导检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违规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配合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严肃追责。 污防科具体落办。
15 重点案件查处及后督察 各乡镇办和有关企业 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第14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30号) 督导检查 信访案件查处和解决情况 按照后督察有关要求,对市级以上信访案件逐按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监察大队牵头,三中队具体落实。
16 水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督检查 国控、非国控涉水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8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3】40号) 例行检查重点检查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达标排放 重点污染源检查5月、6月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检查本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一厂一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各企业所各相关中队具体落实,监察大队负责督导巡查。
第四季度 17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国控、非国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8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3】40号) 例行检查重点检查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达标排放情况 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限期治理项目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一厂一册”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无一厂一册的,按环评要求填写现场监察。 各监察所按辖区要求落实,重点源由相关中队具体检查督导。
18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乡镇办、各科所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关于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通知(定气防办【2013】9号) 重点检查 落实“五定”要求;完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并投入运行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进行督导检查;每批督查全部乡镇(办)和各科所,重点查实施方案和单元网格落实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调度,并进行通报 监察大队牵头,各企业所负责落实。
19 涉气企业监督检查 国控、非国控企业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环办[2013]95号、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环办[2013]280号 督导检查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限期治理项目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本辖区不少于1次;按照“一厂一册”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无一厂一册,按环评要求填写现场监察。 各企业所按辖区要求落实,重点源由相关中队具体落实。
20 重点案件查处及后督察 各乡镇办和有关企业 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第14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30号) 督导检查 信访案件查处和解决情况 按照后督察有关要求,对市级以上信访案件逐按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监察大队牵头,三中队具体落实。
21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国控、非国控企业 省《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4]124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8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的通知》(及环办字函[2013]40号) 督导检查 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达标排放情况;完成非国控污染源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编制工作。 按照“一厂一册”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非国控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彻底取缔“十五小”“新六小”企业 各企业所按辖区要求落实,重点源由相关中队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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