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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8 16:25:55  来源:  作者:

定州市绿野养殖场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9日定州市绿野养殖有限公司在线设施报停,2022年1月30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核查停产情况,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工序已停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排污口利用软管避开在线采样池进行排水,流量计利用塑料软板进行遮挡,通过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避开污水在线设施排放污水。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庆国、现场负责人李振合、第三方运维人员黄硕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现场调查和调查询问进行了全过程录像,证明了该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水类)55项之规定: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16%-20%;非工业废水1%-5%;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1%-5%;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该公司配合执法检查,现已整改完成,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应加强对涉水企业执法检查。通过该案件,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威慑和示范作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帮助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维护水环境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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