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落实好环评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
在继续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及我厅《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三个一批”(即豁免管理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在2020年9月底前,部分行业实施环评登记表豁免及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
(一)豁免管理一批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登记手续办理,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属于登记管理类、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予以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项目可以直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具体行业见附件1“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行业”)。
(二)告知承诺一批
落实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对我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行业推行落实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所涉及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包括《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行业”)。
上述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已经知晓环评告知承诺的全部内容、了解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在开工建设前将经签字盖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递交给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见附件2,各地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修改完善。
对列入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环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优化服务一批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切实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是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应主动对接发改、工信、水利、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动态调度更新。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二是加强环评审批服务质量。未纳入豁免登记及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其他行业,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力争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依法简化环评内容,加快推进审批效率;同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三是创新环评管理模式。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除涉密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材料并履行审批程序,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后。实现“不见面”审批,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程序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指南》〔2020〕-57)执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简化、豁免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抽查已批复项目环评,对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性、分析方法正确性、结论科学可信性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予以纠正改正。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整改,环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保障环保要求不降低,措施做到位,不留后遗症。
同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做好复工复产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建设期应定期检查其建设行为与环评一致性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限期整改;项目建成投运前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限期落实;项目运营期间应依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检查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单位要依法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障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安全处置,杜绝形成污染事件。
三、落实审批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及帮扶指导力度
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抓实抓细政策执行,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要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推动建设单位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应深入基层和建设单位,开展帮扶指导,对改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导做好承诺和环评文件编制,及时答疑解惑,确保改革落地。
(二)建立改革进展月报告机制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抓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汇总表》、《疫情防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的汇总填报工作,填报范围应覆盖地方行政审批局等所有环评审批部门。每月20日前,汇总有关文件印发或上次填报以来工作进展数据,同时将印发文件、召开会议、采取措施、宣传成效等改革最新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等形成简要文字一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各类环评管理信息系统中,以醒目形式提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改革举措,并提供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文件的电子文档的下载端口。鼓励在环评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新功能,强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的信息化管理,保障环评审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电 话:0311-87908351
邮 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书(格式文本)
3、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汇总表、疫情防
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 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行业 |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登记表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23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27 |
125 |
洗车场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行业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 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 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 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 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 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 公路) |
报告表 |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 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
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具体举措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举措 |
|
1 |
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 |
市、县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应主动对接发改、工信、水利、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动态调度更新。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
|
2 |
加强环评审批服务质量 |
未纳入豁免登记及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其他行业,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力争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依法简化环评内容,加快推进审批效率;同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
|
3 |
创新环评管理模式 |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对除涉密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材料并履行审批程序,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后。实现“不见面”审批,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 |
|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XX生态环境局/XX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2020年9月30日前,对我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行业推行落实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所涉及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包括《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七)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九)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环评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经环评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将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六、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环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七)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国家及本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由环评审批部门保管。《申请人的承诺》由申请人及环评审批部门签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盖章及编制主持人签字。
二、本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