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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2-13 13:46:25  来源:  作者: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定2018《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至2月25日,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stjcfb2019@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高宏涛
联系电话:13231228058
附件:定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自由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18版)
 
 目   录
 
  1.  第一部分 总则……………………………………………1-6
  2.  第二部分 自由裁量基准…………………………………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2-1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6-1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6-3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4-36
  10. 《河北省相关污染防治条例》…………………………33-39
  1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0
  12.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4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2
  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43
  15. 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44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合法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阶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阶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适当考虑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二)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三)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四)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五)故意隐瞒,虚构事实;
(六)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较低
(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二)单位个人“双罚”制
“双罚制”是指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制度。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三条  本基准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表一至表十三)
第十四条   本基准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或现有标准经实际操作发现有不适当之处的,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或修改建议,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党组会审定,审定后的新增或修改的自由裁量标准由法规科负责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五条  本基准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十七条 本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的前二年未因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的前二年已因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三)“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制定的2017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作废。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改正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或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二)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3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4 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5 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逾期不改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20万元以下100万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逾期不改的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的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20万元以下100万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9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逾期不改的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的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不满10万元的 处所收费用1倍罚款    
收费10万元以下不满50万元的 处所收费用2倍罚款    
收费50万元以上的 处所收费用3倍罚款    
12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不满10万元的 处所收费用1倍罚款    
收费10万元以下不满50万元的 处所收费用2倍罚款    
收费50万元以上的 处所收费用3倍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三)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13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排污企业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正常使用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有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处理效果较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5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下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依据《大气法》123条按日连续处罚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2倍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上1倍以下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或超核定总量1倍以上2倍以下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6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2、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  
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但环境影响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企业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7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已燃用10吨以下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已燃用10-50吨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已燃用50吨以上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19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吨以下燃煤锅炉(设施)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35吨燃煤锅炉(设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吨以上燃煤锅炉(设施)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35吨燃煤锅炉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2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较重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24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环境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洗衣能力50件以下的 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日洗衣能力50-100件的 处8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日洗衣能力100件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生产厂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厂房面积50-1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厂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6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10%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10%-20%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20%-30%罚款    
造成特大事故的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40%-50%的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27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排污企业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8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正常使用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有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处理效果较差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0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下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2倍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上1倍以下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或超核定总量1倍以上2倍以下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1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但环境影响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企业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2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500吨以下2000吨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2000吨以上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期限内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一般企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一般企业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4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或其他的环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行为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的或其他环境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5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应备案《环境保护登记表》的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的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的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7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方案,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责令改正,免予处罚    
一般企业未及时消除或减轻污染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消除或减轻污染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8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处于罚款,并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环保法》六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移送行政拘留。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五)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39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污染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污染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实际存放量1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存放量10吨-5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存放量50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设备原值50万元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月处理量30吨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月处理量30吨-10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月处理量100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50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500-500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5000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转移1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10吨-5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50吨-10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100吨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贮存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量100-1000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量1000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丢弃、遗撒1吨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2-3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3吨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0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拒绝现场检查,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的 免予处罚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2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教育态度诚恳,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3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一般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污染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一般污染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危险废物量1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2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转移危险废物量1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量1-2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量2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危险废物量1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2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量1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2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危险废物量1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量2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转作他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作他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转作他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贮存量1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量1-2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量2吨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丢弃、遗撒100公斤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100-500公斤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一般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4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10万元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50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5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并主动改正的 免予处罚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1吨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1-2吨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2-3吨的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量3吨以上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6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一般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六)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47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8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需要从重处罚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9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0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需要从重处罚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1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需要从重处罚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2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3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需要从重处罚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4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标1倍以下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超标1-2倍 处20万元以上万元25以下罚款  
超标2-3倍 处25万元以上万元30以下罚款  
超标3倍以上或属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上60万以下罚款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标2倍以下情节严重的 处60万元以80万元以下罚款  
超标2倍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8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的 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55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1倍以下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标1-2倍 处20万元以上万元30万元以下罚款  
超标2-3倍 处30万元以上万元40万元以下罚款  
超标3倍以上 处40万元以上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的 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56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1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 处15万元以上万元20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50万元以上 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收费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 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处50万元以60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处60万元以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处70万元以8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应从重处罚的 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处8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57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未单独收集、存放100吨以下表土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单独收集、存放100-200吨表土的 处20万元以上万元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独收集、存放200吨以上表土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0万元以上万元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管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0万元以上万元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管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0万元以上万元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管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未单独收集、存放200吨以下表土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吨独收集、存放200吨以上表土情节严重的 处7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万1.7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7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万1.7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7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万1.7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7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7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万1.7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58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监控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3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    
59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排污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管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或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重点监控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1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或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企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监控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2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七)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63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二)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教育态度诚恳,能及时改正的 免予罚款处罚    
具有Ⅳ、Ⅴ类放射源或Ⅱ、Ⅲ类射线装置,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Ⅲ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Ⅱ类放射源,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Ⅰ类放射源,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4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5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6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7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不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造尾矿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放射性废液少于10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废液10-100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废液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少于10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10-100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8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教育态度诚恳,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具有Ⅳ、Ⅴ类放射源或Ⅱ、Ⅲ类射线装置,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Ⅲ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Ⅱ类放射源,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Ⅰ类放射源,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河北省相关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八)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69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 喷涂、 喷砂、 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元罚款    
70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1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正常使用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有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无主要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处理效果较差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4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下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2倍或超核定总量50%以上1倍以下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或超核定总量1倍以上2倍以下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5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改正的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环保法》六十三条移送行政拘留;被责令改正的应当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  
主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但环境影响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企业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点排污单位企业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6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1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500吨以下2000吨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2000吨以上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7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8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存放量10吨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存放量10至50吨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存放量50吨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9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量10吨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量10至50吨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量50吨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0 (一)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二)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的;(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搬迁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或者造成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四)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积极整改,危害轻微的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元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九)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81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吨以下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3000吨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0吨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2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吨以下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3000吨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0吨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3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吨以下 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3000吨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危废年产生量为3000吨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十)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84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十一)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85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款1万元以上5万以下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款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86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以下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处罚款2万以上5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款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十二)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87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以下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款2万以上3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款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定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十三)                            单位: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备注  
88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经教育态度诚恳,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9 (一)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三)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处4千元以下罚款    
市级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省级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处7千元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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