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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
时间:2018-11-05 14:30:23 来源: 作者:
定政发〔2018〕83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深化“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有效解决“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污染环境、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18﹞154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作为改善环境质量、转换发展动能、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和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在前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严格整治标准,加大排查力度,提升整改质量;分类施策,全面整治,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一)明确“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界定和整治“散乱污”企业的核心是“污”,对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能界定为“散乱污”。对界定为“散乱污”的企业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的方式,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方式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工艺或装备,一律列入“散乱污”,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2.对新发现的“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涉水“十小”企业,一律列入“散乱污”,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3.对未按规划要求进入工业园区、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有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列入整合搬迁或规范改造类“散乱污”,采取先停后治方式进行限期整治;未完善相关手续、未搬入园区、未完成改造前不允许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停。
4.市发改局和工信局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我市的“散乱污”行业企业范围。对列入规范改造类或扶持提升类“散乱污”,存在污染治理设施缺失或使用落后污染治理装备的,采取先停后治方式进行整治;未完成改造提升前不允许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明确“散乱污”企业整治目标。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规范改造、扶持提升等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2019年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整治清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禁止“一刀切”。严格按照界定标准,确定“散乱污”企业,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集中关停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坚决禁止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二)坚持先停后治,分类精准施策。对列入“散乱污”的企业,首先落实停产、停止排污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规范改造、整合搬迁和扶持提升类的,及时依法依规将排污环节停产到位,彻底切断污染环节,坚决禁止污染物排放,杜绝“边改边污”。
(三)坚持规范提升,注重“集群”整治。重点加大对“散乱污”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力度,对从事低端生产的化工、电镀、铸造等行业企业,要重点关注,细致排查,集中整治。对有治理价值的,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扶持、提升方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持续开展排查。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针对“散乱污”企业“小型化”、“家庭化”、“作坊化”和部分“散乱污”企业集群化,从事低端生产、违法排污的现象,逐村(居委会)、逐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造册,建立真实、清晰、明确的“散乱污”企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完成清单、责任清单,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到位。自2019年1月起,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二)严格关停取缔。对排查发现的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采取坚决措施,使其丧失恢复生产的能力,在10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工作。对私自接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禁虚假整改和污染反弹,切实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三)深度规范改造。对规范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限期达标原则,立即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综合考虑本辖区内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行业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企业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通过规范改造,真正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要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整改验收后的企业手续齐全,稳定达标排放,纳入日常监管。力争于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规范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取缔。(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四)加强扶持提升。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依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在全省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7号),在“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中区别对待,予以重点帮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手续、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组织验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五)优化整合搬迁。对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措施,未完成搬迁前不得违法生产。我市要立足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承载作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科学制定整合搬迁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取缔。(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六)建立考评机制。自2018年10月起,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每周一上午12:00点前按时上报整改清单、完成清单,市环保局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月排名调度、逐月公示通报,对排査工作中瞒报漏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七)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结合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创新监管举措,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无土地手续、无备案手续、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
五、推进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和再排查工作,将“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联络员名单以及动员部署情况和全面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报送至“散乱污”整治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根据“回头看”和再排查情况,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每周对整治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市“散乱污”整治办公室(市环保局)分类报送已完成整治和未完成整治的企业明细表和阶段总结,市环保局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相关信息在政府和环保官网进行发布。对新发现的列入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列入整合搬迁、规范改造和扶持提升类的“散乱污”企业,力争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11月份我市将针对“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交叉执法等专项行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2月起)。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要持续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加大攻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将围绕巩固整治成果,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对排查整治不彻底,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相关监管单位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严肃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定州市“散乱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建立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市有关部门研究工作进度与问题。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是“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是“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拿出过硬管用的工作措施,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是“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直接抓,具体抓,靠前指挥,及时调度,现场督办,按照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的原则,切实做到任务明了,责任清晰,确保“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局、工信局对企业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提请市政府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和装备良好的,建议政府纳入经济开发区,加强监管;市国土局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市水利局依法关停“散乱污”企业非法自备井;市安监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市工商局依照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质监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对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全、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市供电公司对政府认定的“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断电措施;市督查局对各单位整治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督促各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开展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不折不扣完成深度整治任务。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处“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整治要求完成、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未做到“两断三清”的,发现1家即算1个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11月1日以后,每月排查或核查发现1个、2个、3个、4以上问题的将分别约谈村(街、社区)党支部书记、乡镇(办)主管副职、行政正职、党委书记。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其他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的监督作用。坚持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报道整治工作进展和治理成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浓厚氛围。
(四)完善职工安置措施,稳妥有序开展整治工作。要统筹处理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与保供应、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关系,重点做好职工安置、债务纠纷化解等工作,坚守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散乱污”重点企业行业类别
附件1
定州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 涛 代市长
副组长: 刘力威 副市长
成 员: 刘英战 市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米海鹏 市环保局局长
赵伟民 市工信局局长
陈 凯 市发改局局长
赵 威 市安监局局长
崔克俭 市质监局局长
赵 捷 市工商局局长
安少非 市水利局局长
张计秋 市国土局局长
贾建波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郝俊超 市督查局局长
李洪涛 市供电公司经理
穆军库 市经济开发区主任科员
吴永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各乡镇(办)行政正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附件 2
“散乱污”重点企业行业类别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类中: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类中: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类中: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类中: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类中: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类中: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类中: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类中: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类中: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类中:胶合板生产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有电镀、喷漆、破板、打磨、烘干、雕刻等工序,未配套相关环保治理设施的(仅手工打磨、组装、开榫或手工雕刻的除外)。
(11)机械加工业类中:焊接、切割、喷漆、工序未安装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废弃机油、切削液、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未按要求收集、暂存、处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未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噪声超标的。
(12)煤场类中:装卸、储存未密闭或未棚化,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的。
(13)砂石料厂(含工业固废储存厂)类中:露天破碎、筛分、装卸,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14)选矿厂类中:露天破碎、筛分、装卸,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产生的废水直接或超标排放的。
(15)丝网加工类中:喷漆、浸塑、喷塑、电(热)镀等工序未安装相关环保治理设施的(仅编织、切割或冲压等纯加工工序的除外)。
(16)粮食加工类中:烘干、粉碎、提纯、发酵等工序未安装相应环保治理设施的(仅收购后脱粒或单纯分装的除外)。
(17)纺织服装类中:染整、脱胶、洗毛、印花、染色、水洗、梳棉、纺纱等工序未安装相关环保治理设施的(纯编制或仅缝制的除外)。
(18)毛皮加工类中:制革、毛皮鞣制、硝染、染色、水洗或使用有机溶剂工序未安装相关环保治理设施的(仅缝制的除外)。
(19)汽修类中:钣金喷漆工序未安装 VOC S 收集处理设施;地面未进行硬化防渗处理;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的。
(20)石材加工类中:露天雕刻、打磨、切割;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产生的废水直接或超标排放的。
(21)水泥制品类中:生产、运输、转运等产生粉尘的环节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22)包装印刷类中:未安装 VOC S 收集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的。
(23)玻璃钢及制品类中:未安装 VOC S 收集处理设施的。
(24)规模化畜禽养殖类中:畜禽粪便未按规范进行收集、处置,或露天晾晒粪便的。
(25)饲料加工类中:使用煤作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6)油品加工类中:未安装 VOC S 收集处理设施;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地面未做硬化防渗处理;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收集、暂存、处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的。
(27)废旧机械拆解类中:露天切割分解,未安装污染物收集处理装置;地面未做硬化防渗处理;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的。
(28)非煤矿山开采、加工类中:未采取湿式凿岩;露天破碎、筛分、装卸;产生粉尘环节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9)废旧电池拆解类中: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收集、暂存、处置的。
(30)日化类中:使用煤作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产生的废水直接或超标排放的。
(31)水洗类中: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或超标排放的。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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