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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

时间:2018-08-09 11:07:20  来源:  作者:

 环办字函(2018)397号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生态坏境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销鲁、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辐射安全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运营。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紫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规范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管理
乡镇卫生院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天规章肉规定、立
射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安全防护意识完善相关环评和行政许可
二、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可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区内多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检,对达到办理条件是
的,投律法规办理射实全计可证,纳入到国家辐射监管管系统。办理情况于2018年8月底前报我厅;一时达不到办理条件的。要督促其停业整改,早日纳入到国家辐射监管系统。2018年9月1日后未办理辐射安全可证及未纳入到国家辐射监管系统仍继续开展业务的。视为非法营运。
三、加大监检查力度
各市(区)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卫生院严格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引导其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联系人:吴      电话:1367371209
 
 
河北省环境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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