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市公布了《定州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整改原则、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全力确保督察期间的46个问题整改到位。
2016年12月8日至12月28日,省委、省政府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6月27日,对我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反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成立了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定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分解、细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对46个问题全部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
逐项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提前完成。
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科学实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反馈问题的整改,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2017年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将以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一是大力削减煤烟污染,2017年供热面积突破1000万平方米。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35蒸吨燃煤锅炉清零,城乡结合部和乡镇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2018年10月底前,全市范围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
二是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达标筛查,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制定工业污染调整和退出规划,到2020年底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改造,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旧厂区搬迁。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认真落实“两断三清”工作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
三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依法淘汰老旧车辆,加强新车源头管控。严格管理油品质量,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劣质油品行为,彻底取缔非法小加油站点,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50%。
四是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搅拌站管理,抑尘措施不到位、相关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依法取缔,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密闭措施不到位的不得上路。
五是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保饮用水达标率100%。全面推进河流综合整治工程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快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推进修复工程,消除黑臭水质。
六是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凯丹水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中诚水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加快清风店镇、叮咛店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七是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网建设,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八是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取缔非法污泥存放点。铁西污水处理厂、定州市污水处理厂要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
九是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傍水”村庄为重点,制定全市“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推动南水北调沿线重点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是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园区、重点流域、涉重企业、地下水风险场地等重点区域、行业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修编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报系统,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体系。
十一是深化污染综合防控。开展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监管,增加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和事故应急体系,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依托规模化、专业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
十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回头看”,对省环保督察组交办的17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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