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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6-10-18 10:45:28  来源:  作者:

中共定州市委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州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办),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定州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日

定州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六个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坚定遵循“六个原则”(正确改革方向、自然资源资产公有、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激励和约束并举、主动作为和国际合作、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力破解制约我市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定州提供更有力的生态文明体制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通过着力打造生态美丽定州,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着力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基本确立系统完整、权责明确、协调联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重大制度。

三、主要工作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

1.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组织开展对水流、荒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2020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市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积极推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市国土局、市编委办负责)

2.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以大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调查等形式,查清全市每个图斑(宗地)的自然属性(权属、地类、面积等)及物权属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提供基础数据。严格区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法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市国土局负责)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做好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梳理涉及部门相关职责,积极探索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与监控的体制建设,跟踪了解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在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2个月内,研究制定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改革方案》。(市编委办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4.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按照省对分级行使所有权的改革安排,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前期调研,逐步梳理全民所有中央、省直接行使与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为省设计制度安排提供基础数据,在省公布行使所有权划分的资源清单后,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控责任。(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1.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围绕省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战略定位,建立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分,开展区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研究,调整完善市级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形成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政策导向机制,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争取扩大我市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用地指标使用管理,逐步调整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和用地指标分配方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科学确定开发强度指标,一经确定严禁任意突破。严格执行自然生态空间管制制度,按照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一经划定严禁任意改变。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监测系统和监测制度,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按照全省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相关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1.编制空间规划。积极配合省及有关部门空间规划,以省即将出台的《空间规划编制办法》为指导,开展市级空间规划研究,2019年前组织完成我市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2.推进“多规合一”。落实我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统一,形成我市一个规划、一张蓝图。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开发边界,耕地、河流等保护边界。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对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支持,加强督促和技术指导,研究制定 “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3.创新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探索规范化的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围绕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3类空间及在3类空间框架下合理布局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争取省开展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将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融为一体。(市发改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着力解决资源使用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1.完善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全程监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检测,做好跟踪调查和评价。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坚持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前提下,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探索对相当面积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实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市国土局负责)

2.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及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市国土局负责)

3.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强“三条红线”管理,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刚性约束,推进农业、工业、城镇居民生活和环境节约用水。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大力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监控运维系统,推行生态隔离防护措施,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地下水管理地方法规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配合)

4.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健全节能、削煤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完善能源、煤炭消费统计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能监察制度,实行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总量目标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能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省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落实省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市发改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5.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制度。严格露天采砂设立审批制度,对已有的露天采砂视情况关停。(市水利局、市国土局负责)

6.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法规,建立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制定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地方标准。按省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制定我市的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建立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将循环经济产品纳入市政府优先采购目录。(市发改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加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畜禽粪污循环利用,总结推广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制定相关技术指导意见,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市农业局负责)

(五)健全资源有偿使用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

1.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合理确定本地水、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完善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落实《河北省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推行“超用加价”“一提一补”“终端水价”等水价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力度。(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

2.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差别化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在省统一部署下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市国土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省出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后,抓紧贯彻落实相关内容,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调整后的矿业权使用费标准、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组织开展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4.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按照国家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和水资源征收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省配套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配合省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相关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

5.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国家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我市现有相关政策和渠道,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6.建立耕地休养生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积极推进农业节水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市国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1.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认真落实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范围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2.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省即将制定的区域环境管理规划、标准、环评、监测、执法“五统一”。落实京津冀区域内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制定《河北省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科学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路线图和时间表。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省要求,配合完善保定市与北京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帮扶工作机制。强化大气环境预警评估机制,按要求建立区域污染物传输预警和城市污染物传输监控系统,实现大气、地表水、土壤监测点位全覆盖。建立空气质量资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实施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省及京津突发环境事件统一的指挥调度。(市环保局负责)

3.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大力实施美丽乡村战略,不断完善“以奖促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落实省即将出台的《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总结推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探索农牧对接有效模式,完善异地消纳利用配套措施,支持建设生态种养殖示范园区。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配套措施和执行标准,配套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建立农用废弃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建立健全可降解地膜评估评价机制,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地膜评价试验研究。(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4.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公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主动公开排污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举报、听证等涉民涉企制度。(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

5.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企业环境自律体系建设。强化环境违法查处机制,继续组织开展“利剑斩污”“零点行动”等专项行动,探索建立重点污染企业项目信息库、涉污重点人信息库、污染次生品收购市场信息库等。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严格落实省即将制定的《河北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体系建设方案》,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实现依损害程度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市环保局负责)

6.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后,制定我市的《环境保护管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完善环保、公安和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和市级环保部门以省环境保护厅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实施。(市编委办、市环保局负责)

(七)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1.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制度和评估体系。鼓励政府和企业采用公私合营的模式,合作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专业化节能环保公司(企业)。支持生态环保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信息库,重点在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固废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河流综合整治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引进社会资本。(市发改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快省统一框架下的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根据省碳排放权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市碳排放权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方案。建立市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结合重点用能、用煤单位的节能和新上项目的能评、等煤量替代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煤炭消费量交易,并逐步过渡到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用煤单位的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的核定统计系统和交易机制。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市发改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3.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根据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制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适时在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构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主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积极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研究制定电子竞价、网上竞价程序,推动实现排污权交易的远程化、信息化管理。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通过第三方担保进行抵押,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推行水权交易制度。严格落实省即将建立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确定,将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落实到取水户,逐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同时,在省制定《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后,制定我市的《农业水权交易实施方案》,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市水利局负责)

5.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依据,加大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等经营机构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绿色农业企业和节能环保型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不断增加绿色金融服务供给。推动各类绿色产业基金发展,完善优惠政策配套细则,设立绿色引导基金和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绿色产业经济,增强服务绿色产业能力。继续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积极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补贴机制,监督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强化对绿色产业担保服务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市金融办、人行定州市支行、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6.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规范认证活动。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整合方案,引导我市企业积极申请绿色认证。(市质监局负责)

(八)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

1.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积极落实省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方案,根据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市统计局、市发改局负责)

2.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配合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形成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市发改局、市环保局负责)

3.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意见和细化措施和河北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和编制指南,制定我市的相关政策。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在2018年前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市统计局负责)

4.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积极探索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目标、内容和方法,有效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有效结合,于2016年底前完善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方案。(市审计局负责)

5.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完善严格的环境保护领导终身追究制、部门监管责任制、企业主体责任制。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研究制定《定州市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配合抓,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快形成改革合力。(市环保局、市发改局负责)

(二)鼓励先行先试。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领会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以打造生态环境支撑区、实现率先突破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办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供法治保障。待国家和省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后,适时由各相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我市有关地方性实施办法,由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把关,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市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我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工作进展和成功实践;及时组织评论言论、专家访谈,发表署名文章等,准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普及生态文明知识,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组织媒体深入挖掘推出一批完善制度举措、保护自然生态等方面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舆论监督,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与实践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及国民素质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五)加强督导考核。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目标任务督导考核机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推进,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市委改革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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