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定州市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站点位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SO2、NO- NO2-NOX、PM10、CO、O3、PM2.5、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做好2016年度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5.数据报送
实时监测数据由数据上传系统上传。每月5日前向省站上报数据及运行状况说明。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2)评价6项污染物。
(二)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省控断面及考核断面
我市无国控监测断面。
省控监测断面2个,分别是五女集和西柴里村东桥。
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监测断面(点位)2个,与省控断面一致。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共25项。
3.监测时间、频次
每月检监测一次。在每月的1-10日开展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以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
负责辖区内国、省控断面及各类考核断面的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上报
(1)报送方式
通过省站FTP服务器及“河北省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预警系统”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填报。每月上报数据时附文字说明,对异常数据、未测断面等问题进行说明。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站存档。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更改。如果确有错误,将错误原因做详细说明,经站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站,经省站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2)报送时间
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I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复测,组织核查,向省站及相关部门报送核查结果。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即定州市燕家佐饮用水源地,属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可根据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频次
(1)常规监测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在6-7月份进行一次(地下水39项)水质全分析。
4.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上报
(1)报送方式
通过省站FTP服务器及“河北省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预警系统”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每月上报数据附文字说明,对异常数据、未测断面等问题进行说明。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有机至省站存档。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更改。如果确有错误,将错误原因做详细说明,经站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站,经省站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2)上报时间
1)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常规监测数据。
2)每半年数据及报告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
3)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于9月15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水质异常,应及时复测,并组织核查,向省站及相关部门报送核查结果。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填“-1”,并在备注栏填写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村庄点位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自行确定。除必测村庄外,其他村庄需每年进行轮换监测。
2016年定州市监测村庄为:尧方头村、南平谷村和邵村;地表水监测点位是大寺头断面。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
3.监测方法
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
4.质量保证
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实施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5.报送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报送:前三个季度数据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省站报送,第四季度数据于10月底前报送。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1月1日之前向省站报送。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于11月1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地区等2类区域所布设的风险点位。即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和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周边地区。农村基础点位、特定点位。畜禽养殖场周边点位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
特征污染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
3.监测时间和频次
采样及制样时间:3-6月,分析测试时间:6-8月。
工作方式:配合省站开展监测。
二、污染源监测
(六)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重点企业5个:河北国华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定州市中诚水务有限公司、定州市凯丹水务有限公司。省控重点企业1个:定州市恒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定州市恒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车间废气和废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的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及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及频次
污染物排放监测、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规定,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任务分工
承担除河北国华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重金属企业、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承担河北国华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监测任务。
6.监测结果报告
(1)监测数据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1)须手机企业空间位置(经纬度)、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项报送省站。
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排放、季度生产情况等。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4)对未开展监测的企业、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包括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性停产等原因,需由市环保局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环保厅确认。未监测的企业、未监测的排污口需将证明材料寄送省站。
(2)监测报告
按季度编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比对报告。
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环境监察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应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情况、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列出国、省控企业未监测的详细原因,并列出超标企业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省站。
监测比对报告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列出每个企业各排污口的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排污口未进行监测的原因、比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省站。
(3)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时间
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将本季度前两个月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同时在每季度末30日前将该季度监测数据汇总上报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
三、专项监测
(七)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中的有关规定开展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工作。待新的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通知下发后,再按照新的考核方案开展监测。我市考核断面为:五女集、西柴里村东桥2个断面。
2.监测项目
COD、氨氮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
4.监测方式
市监测站会同保定市监测站共同组织监测。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月10日前以Word形式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要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各类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环保部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监测点位必须经环保部或省厅认定,监测数据确保合法、有效。
(二)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找原因,按要求上报并及时检修,设备检修时要按规定采用手工监测。
(三)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如重金属、氰化物等超过Ⅲ类标准,与上月或同期相比数据异常等),应及时查找原因,如无采样、实验分析、数据处理等问题,应立即组织复测,以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建立上报时间审核制度
在数据录入前,必须认真检查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
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运行记录、原始记录按质量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与保存。
数据上传前,对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按规定格式填报数据,不得漏报、错报,不得擅自修改附表中的顺序结构。
年底要对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自动站运行情况、数据传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站。
(五)对污染严重的河段以及市界断面,在冰封期等特殊时期要密切关注,加强监控,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机物的监测工作。
(六)当同一监测点位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监测要求时,合理安排监测,分别按照有关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监测结果。
(七)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年终环保工作目标考核中涉及监测内容,在目标考核办法下发二个星期内向省厅上报有关河流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并按照常规监测内容开展监测,上报数据。
(八)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在本计划基础上安排相关监测。
(九)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形成常规监测能力,完成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
附表1:《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质目标监测断面(点位)
序号
|
地市
|
区县
|
考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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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水体名称
|
断面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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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州
|
定州
|
定州
|
孟良河
|
西柴里村东桥
|
|
2
|
定州
|
定州
|
定州
|
沙河灌渠
|
五女集
|
|
附表2:河北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
序号
|
所在市
|
所在河流
|
断面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
|
中心经度
|
中心纬度
|
1
|
定州
|
沙河
|
燕家佐
|
燕家佐水源地
|
地下
|
6万
|
114.9411
|
38.5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