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州市制定印发了《定州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为规范定州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和强化各乡镇(办)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定州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发[2014]67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冀环办[2014]410号)等精神制定。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将进行约谈:一是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污染的;二是被新闻媒体报道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或对全市造成负面影响的;三是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屡查屡犯、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四是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五是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向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六是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职责分工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或落实不到位的;七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的,被取缔的非法企业连续反弹的;八是人为干预或严重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的;九是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对约谈程序、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被约谈方整改达不到约谈要求的,将对其实施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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