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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11 11:06:01  来源:  作者: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2-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信访科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 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 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2. 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
3.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 1吨(含)以上一吨(不含)以下的;
2.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3.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 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用的。
第九条 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 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科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 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以转账方式向被委托领奖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定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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