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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目录

时间:2017-06-30 15:34:47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事业单位、企业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5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 通过水路运输。

 

企业、个人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9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企业、个人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2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企业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环评审批(不跨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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