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发字〔2017〕6号
中共定州市委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2017年5月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市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深刻理解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气污染既是重要的环境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发展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出全面部署。当前,我市正处于多城联创、建设美丽定州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任务抓在手里,加快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充分认识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性和艰巨性。我市特殊的工业产业结构和交通区位特点,造成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非常突出,且农村散煤取暖普遍,多为劣质煤,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出环境容量,空气质量改善难度较大。2016年,全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仅为44.7%,特别是去冬今春重污染天气发生次数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为彻底改变这种局面,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发生,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各项安排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付出更大的艰辛努力,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三)切实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总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管理主体责任和排污者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行动。当前,中央、省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们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理顺环保体制机制,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做深做细做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让天尽快蓝起来、空气尽快好起来。
二、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及赵克志书记在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科学治理、铁腕治理,全面实施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集中攻坚、集中供热建设和燃煤小锅炉集中整治攻坚、“散乱污”集中整治攻坚、劣质散煤治理攻坚等系列专项行动,全力以赴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浓度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左右;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同期下降15%以上。全市压减煤炭消费5万吨,村镇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约28万户;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洁供暖基本达到全覆盖;增加造林绿化面积2万亩,城市绿地率增长0.01个百分点、绿地面积达到1336公顷。
到2020年,我市细颗粒物浓度降低到每立方米66微克左右,城市清洁取暖达到全覆盖。全市造林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8%以上,城市绿地率达到35%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明显增加,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实施重点举措
(一)强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加快农村散煤综合治理。农村村镇居民生活及采暖继续主推气代煤,不宜改气的村镇实施电代煤;充分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广生物天然气利用,加快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7年底,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约28万户,实现清洁取暖,取暖散煤基本“清零”。(牵头责任部门:市农工委、农业局、发改局、住建局)
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暖。2017年6月底前完善城镇集中供暖专项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7年供热面积突破1000万平方米。大力发展燃气锅炉和电蓄热锅炉等分布式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城中村全面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住建局、发改局、规划局)
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8年10月底前,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把准入关口,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农业局、发改局)
加强劣质散煤管控。严格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对入市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建立燃烧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顶格处罚。(牵头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城区及农村供气管网建设,推进管道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0.005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争取建设3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规划局、供电公司)
(二)强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实施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坚持把主城区重污染企业作为退城搬迁改造的重中之重,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实施关停搬迁。到2020年底,除部分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企业外,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改造,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企业全部关停。(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工业企业按照许可证申领要求,全面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艺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证实现达标排放。到2018年实现全市重点行业工业排污自动监控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
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但有升级改造价值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散落在农村地区的“工业大院”,按照“两断三清”要求,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9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8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防治。在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建立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完善一企一档制度。强化源头管控,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低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排漏检测与修复,定期检测并年度报告VOCs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的对标管理和深度治理,对未完成VOCs治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整治。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饭店餐饮、露天烧烤、服装干洗、建筑装饰等生活源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源的VOCs综合整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改进肥料使用类型和施肥方式,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大气氨排放。(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住建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农业局、执法局)
强化监管,确保国华定洲电厂稳定持续达标排放。(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强力推进路、车、油管控
优化交通运输组织结构。做好普通干线公路绕城规划和项目建设,完善货运车辆绕城通道建设,提升城区环路通行能力。解决好运输干线穿城问题,加快107改线、河龙线改道、军工路改造、四线贯通等项目建设,构筑城市大外环,彻底改变过境货车入城状况。积极争取与省直部门共享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数据,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向货车司机推送路网限行和绕行信息。制定外埠过境高排放车辆疏导办法并向社会公告,在进市关键节点设立指示标志,引导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对进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抽测检查,对不合格车辆依法处理。对确需进城的保障货车,确保使用排放达标车辆,核准通行时间路线。(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局、环保局、交警大队)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依法淘汰老旧车辆,除节假日外,2017年底前,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主城区。加强新车源头管控,2017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标准;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实施国五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六标准。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结构,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适当增加邮政车、清扫车、配送车等新能源车比重,配套建设标准化充(换)电站和充电桩。(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公安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局)
严格管理油品质量。2017年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劣质油品行为,彻底取缔非法小加油站点,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50%。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严格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并正常使用。(牵头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四)强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
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搅拌站管理,抑尘措施不到位、相关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依法取缔,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严控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密闭措施不到位的不得上路。2017年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2018年达到100%。(牵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加大对无防抛措施、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查处力度。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及路面病害处理。实施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17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到2020年,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城区道路基本实现全覆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无浮土。(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养路工区)
强化料场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台帐,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2017年底前,企业料堆实现规范管理,粉状物料实行密闭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底前,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全覆盖。道路两侧及其他区域砂石料场、煤场等散体物料场所要严格落实覆盖等抑尘措施。(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各乡镇办)
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河砂、旱砂厂,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破坏的,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迹地修复,减尘抑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土局、水利局)
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建立秸秆、垃圾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乡、村包地块责任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到位。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提高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水平。到2017年底,秸秆焚烧火点明显减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到2020年,全市秸秆焚烧点基本消除,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对农村特别是城市周边垃圾进行集中、有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垃圾焚烧。(牵头责任部门:市农工委、农业局、环保局、执法局)
(五)强力推进城市增绿扩容
以减尘、滞尘、固碳为导向,增加近郊林地、城乡绿地建设,减少裸露地表,减少沙尘产生与传输,增强通风潜力和大气扩散能力。在建成区,重点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单位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公园绿地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在道路沿线,路界内形成高密度彩色绿篱,边坡绿化实现全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市林业局、住建局、交通局)
四、健全治理机制
(一)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强化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和提前量。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各工业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应急减排方案。(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
(二)实行错峰生产机制。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采取电量、水量等指标监控落实情况。(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
(三)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平台和环保专项基金,鼓励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牵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
(四)建立科学治理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做好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及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突破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关键技术,解决瓶颈问题,提升科技治霾能力。(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科技局)
(五)构建经济调控机制。制定专项政策,综合运用差别价格、差别税收、差别信贷等调节办法,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污染防治。出台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的经济鼓励政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电价、气价、热价形成机制,加大电源、气源、热源保障力度。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建立城乡居民清洁能源取暖的补贴机制,保证群众既用得上、又用得起。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供热工程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落实产能压减、行业退出、升级改造、集中整治等税费减免政策。探索建立用煤权、用能权等约束性资源交易制度,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规划局、物价局)
(六)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城乡协同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同步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分管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分包乡镇市领导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做好环保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到关键环节亲自协调、重点问题亲自解决、落实情况亲自督导。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及各专项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建设,抽调市发改、农业、住建、工信、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业务骨干充实到市大气办集中办公,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项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按目标、按时间、按进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一岗双责”,建立部门环保责任清单,强化监管执法的利剑作用,进一步完善全链条、无缝隙、闭环式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在线监管、属地监管、点对点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监管重点,选择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大气综合执法检查,对重点高污染企业实行冬季取暖期24小时驻厂监督。充分发挥环保警察队伍职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体系,严格考核问责。市督查局要按照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大气办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落后的进行提醒、约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施问责。坚持“一案双查、上下连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监察责任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设置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和“蓝天行动”专题,宣传报道科学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完善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媒体记者深入执法现场跟踪报道,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引导社会预期。注重媒体和社会监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健全举报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开展“最美蓝天卫士”推选活动,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舆论氛围,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定州汇聚正能量。
〔此件发至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
附件:1.定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2.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目录
附件1
定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
成员名单
政 委:王东群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总 指 挥:陈业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李克明 市政协主席
赵建斌 市委副书记
周胜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刘永胜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李新立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居野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曹 铂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梁 枫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农工委书记
张二文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赵红亮 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张宝生 市政府副市长
刘跃平 市政府副市长
贾晓鸣 市政府副市长
张 静 市政府副市长
刘力威 市政府副市长
杨克彬 市法院院长
杨文萍 市检察院院长
侯永宝 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农工委常务副职、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法制办、监察局、督查局、环保局、发改局、气象局、质监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卫计局、经济开发区、交通局、商务局、教育局、安监局、水利局、科技局、食药监局、人行、银监办、供电公司、执法局、报社、电视台、养路工区正职;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大气办主任邸占欣兼任,负责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13个专项工作和集中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一、农村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力威
副组长:贾建昌 安纲
成 员:农工委常务副职、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国土局、商务局、工信局、交通局、食药监局、金融办、供电公司正职;政府办、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长兼任。
二、城镇集中供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跃平
副组长:席峥 李刚
成 员:发改局、农业局、质监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正职;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热办,办公室主任由供热办主任兼任。
三、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宝生
副组长:郝俊超 邸占欣
成 员: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农业局、质监局、商务局、统计局、教育局、卫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正职,住建局、工商局、规划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静
副组长:张彬 卢凯
成 员:商务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养路工区、交警大队正职;公安局、工商局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工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五、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曹 铂
副组长:张宝生 刘跃平 贾晓鸣
成 员:发改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正职,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环保局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
六、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宝生
副组长:郝俊超 邸占欣
成 员: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质监局、商务局、供电公司、食药监局、农业局正职;公安局、工商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七、交通运输领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跃平
副组长:席 峥 张淑敏
成 员:发改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工信局、执法局、养路工区正职;工商局、住建局、公安局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兼任。
八、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 铂
副组长:霍兴林 王永军
成 员: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国土局、工信局、水利局、金融办、银监办、供电公司、科技局、商务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正职;总工会常务副职、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法院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
九、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 铂
副组长:张宝生
成 员:工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科技局、供电公司、行政服务大厅、人行、银监办正职;财政局、人社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
十、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跃平
副组长:席 峥
成 员:交通局、养路工区、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水利局、执法局、交警大队正职;住建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席峥兼任。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居野
副组长:王吉昌 邸占欣
成 员:宣传部常务副职、监察局、督查局、环保局、发改局、气象局、质监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卫计局、交通局、商务局、教育局、安监局、水利局、科技局、食药监局、人行、银监办、供电公司、执法局、报社、电视台、养路工区正职;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常务副职兼任。
十二、大气环境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宝生
副组长:郝俊超 邸占欣
成 员: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商务局正职;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主管副职,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十三、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刘永胜
副组长:李新立 曹 铂 张宝生
成 员:组织部常务副职、监察局、发改局、气象局、质监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经济开发区、卫计局、交通局、商务局、教育局、安监局、水利局、科技局、食药监局、执法局、养路工区正职;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主管副职;各乡镇(办)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造林绿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及错峰生产工作分别由绿化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
附件2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目录
1. 定州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2. 定州市城镇集中供暖专项实施方案
3. 定州市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4. 定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
5. 定州市重点产业结构优化专项实施方案
6. 定州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7. 定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
8. 定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9. 定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10. 定州市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11. 定州市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12. 定州市造林绿化专项实施方案
13. 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及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实施方案
14. 定州市大气环境监测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15.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考核专项实施方案
16. 定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一、定州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散煤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大气质量改善,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定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取缔散烧、减排治污、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法规限制、政策引导、示范带动为手段,以治理取暖散煤为重点,以清洁能源替代为途径,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覆盖、气代煤、电代煤、可再生能源“四个替代”,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大气质量改善和经济强市、美丽定州建设。
(二)推进原则
1. 全力以赴,尽力而为。把农村清洁取暖作为主要着力点,组织好资金、资源、技术等要素,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清洁替代。同时,以保障民生和改善居民生活为前提,实现清洁能源与散煤的平稳接替,切实做到经济可承受、运行可持续,把农村散煤治理做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2. 上下联动,多措并举。通过政府主导,各级各部门具体实施,构建农村散煤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
3. 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农村散煤治理是涉及城乡建设、能源革命、居民生活的系统工程,要在统筹规划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替代方式,有资源条件的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适合发展集中供热的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三)实施方式
1. 居民生活取暖:城市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太阳能、生物天然气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
2. 农村服务业: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
3. 农业生产: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气代煤、电代煤。
二、主要任务
到2017年底,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约28万户,基本实现农村散煤取暖“清零”。
(一)集中供热替代。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和部分农业生产供暖分散燃煤。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供热办)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鼓励建设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生物质能锅炉等集中或分布式供热锅炉房,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地热、热泵和建设燃气分布式电站。(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牵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规划局)
(二)主推气代煤。按照“宜气则气、宜罐则罐”原则实施气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户用燃气壁挂炉,以片区为单位实现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需求特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农业种植领域,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重点抓好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建设、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等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发改局、农业局、规划局、环保局、各乡镇办)同时提高气源、电力保障能力,优化用能结构,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和民生水平提高,为实现蓝天小康做出重要贡献。(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三)支持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蓄热式电暖气,允许农户选择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其他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实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重点抓好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等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发改局、农业局、规划局、各乡镇办)
(四)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一是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取暖。支持沼气生物天然气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沼气等生物天然气取暖。(牵头责任部门:市农业局)二是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牵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三是对村镇农业生产、三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1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全部强制改电、改气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五)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一是保障天然气供应。完善城区及农村供气管网建设,推进管道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储气调峰设施。(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发改局)二是增强沼气、生物天然气等新能源供应能力,支持储气调峰设施、输气管网和运输撬装设施建设。(牵头责任部门:市农业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局)三是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争取建设3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供电公司)四是结合城市热源优化,探索扩大热力管网供热半径,充分发挥热源能力,推动集中供热向周边村镇延伸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五是加强劣质散煤管控。规范散煤运输和经营,查处散煤销售、燃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市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商务局)
(六)开展气代煤、电代煤集中攻坚行动。到2017年12月,完成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约28万户。(牵头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发改局、规划局)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财政资金补贴。核定农村居民气代煤、电代煤投资标准,待省支持政策出台后,参照制定我市农村散煤治理工作支持政策。对推广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参照气代煤、电代煤给予适当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给予特殊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农业局、民政局)
(二)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推动搭建市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亚投行等优惠贷款支持。采取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清洁能源。(牵头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局)
(三)加强配套政策支持。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配套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气代煤、电代煤用户在核定取暖用气量、用电量范围内,不再执行阶梯气价、阶梯电价政策;电代煤用户在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可自由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发改局、物价局、国土局、供电公司)
四、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领导任组长的农村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推进农村散煤治理工作。
(二)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和完善农村散煤治理工作督导考核制度,落实控煤统计报送制度,建立压减农村散煤进展统计台账,建立重点治理任务台账,按照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目标任务考核。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发改局、规划局、住建局、商务局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散煤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农村散煤治理工作。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范,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牵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农业局)
二、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我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供热保障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供热能源供应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市载体功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提高清洁供热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清洁供热为核心,以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暖为发展方向,以淘汰燃煤锅炉能力替代、关闭水源热泵替代为阶段目标,以满足城市发展用热需求和供热用热保障为长远目标,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水源热泵关停、庭院老旧管网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扩面、热计量收费”等五大工程,全面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清洁供热率、热计量收费率”等三大指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升我市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环保。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合理选择热源替代方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确保供热项目经济技术可行,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热用户用热成本合理,实现供热用热节能经济高效。
(二)集中为主,分散为辅。依据现有供热资源和设施,科学合理确定城市供热组织形式,以集中供热形式为主,分布和分散式供热形式为辅。
(三)提升改造、清洁替代。在淘汰燃煤锅炉、关闭水源热泵的供热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供暖管网不能覆盖的以清洁能源分布式或分散式供热替代;保留下来的集中供热热源也要实施清洁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四)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利用价格、财税、金融、污染物排放权等激励措施,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快速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市区以开展淘汰燃煤锅炉、关闭水源热泵替代供热能力替代工作为重点,以中兴路、明月街、清风街、中山路、兴定路、兴华路、自来佛街等区域的新建小区、既有居民和部分部门自建小区等热用户为重点(详见附表),积极布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清洁能源供热,计划新建热力站45座,预计新增集中供热面积400万平方米,拆除燃煤采暖锅炉21台、93蒸吨(现共有70台、201蒸吨);拆除水源热泵17台,可减少地下水抽采315万吨/采暖季(现共有30台),2017年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突破1000万平方米大关,全力做到应接尽接、能接尽接,城市集中供热和清洁供热基本达到全覆盖。
各乡镇要参照市区集中供热要求,重点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项目建设为目标,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充分争取政策支持,加快生物质等区域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逐步实现禁煤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修边完善供暖规划
市供热办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边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供暖规划修编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备案。(责任部门:市供热办)
(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供暖
1. 加大工业余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加快推进定洲国华电厂热源和河北旭阳公司余热供暖项目建设,尽快实现主城区、经济开发区全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
2. 加大天然气供暖比例。要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网覆盖区域内,要积极推进燃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供暖方式,不能覆盖的区域,要充分利用CNG、LNG、生物质天然气,采取适当的天然气采暖方式。(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发改局)
3. 科学合理利用地热能资源。要制定地热能供暖利用专项方案,提高地热能供暖比例,集中供热和燃气供暖不能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地热能供暖。(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住建局)
4. 积极发展电能供暖。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大力倡导电(储)热锅炉、分布式电能取暖设备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电能供暖。(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住建局)
(三)做好集中供热管网建设
1. 合理制定规划。供热管网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要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二次施工,减少浪费。(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
2. 加快庭院老旧供热管网改造。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老旧管网,要尽快实施改造,确保及时接通供热管道。(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
五、实施步骤
(一)完善规划。市供热办负责完善我市集中供暖规划,6月底前完成修编。
(二)做好计划。市供热办要尽快完成2017年集中供热计划和供热管网、换热站建设前期手续等工作,确保冬季采暖期前完成施工、调试,按期投运。
(三)长远打算。市供热办要按照集中供暖规划,提前谋划工作,确定每年工作计划,确保到2020年彻底实现城市主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城镇集中供热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集中供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一把手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等媒体作用,推动供暖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热网建设改造工作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三)强化监督。坚持“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稳定,保障工程质量。市督查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会同市供热办对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考核,及时曝光典型,表扬先进。
(四)严格考核。市政府已将城区燃煤锅炉、水源热泵拆除并网工程与集中供热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相关部门完成“责任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定州市燃煤锅炉淘汰治理专项方案
为彻底解决燃煤锅炉污染问题,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8年10月底前,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全部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环保提升改造,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和能效标准。
燃煤锅炉淘汰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煤炭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完善我市集中供热规划,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进度,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2017年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覆盖率达到75%,到2020年达到全覆盖。强力推进旭阳焦化余热工程建设进度,利用旭阳焦化企业余热为周边居民供热,保障居民供暖。(牵头责任部门:市供热办、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
(二)大力实施煤改气和煤改电,优化用能结构。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大力支持生物天然气、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强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煤改气工程氮氧化物排放要达到国家、省排放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农业局、环保局)
(三)强力推进工业燃煤锅炉治理和提升。2017年9月底前,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分散燃煤锅炉取缔工作;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完成治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限值。2018年10月底前,国华定洲电厂四台燃煤机组尾气排放稳定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09-2015)表1排放标准。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现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同步运行、实时监控。加大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排污,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限期吊销排污许可证。(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质监局)
(四)加大农村劣质散煤治理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燃煤锅炉取缔和清洁能源改造。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减少散煤污染。(牵头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发改局)
(五)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必须符合定州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煤量和吨位符合削减替代要求。(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
三、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锅炉淘汰任务情况。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各乡镇(办)及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考核体系。
(二)市发改局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扩大清洁能源规模,加快建设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推进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其他清洁能源。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2017年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
(三)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及建制镇供热采暖锅炉治理。配合市发改局抓好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并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配合市发改局推进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
(四)市工信局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淘汰治理。落实省定目标任务,大力推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新技术。负责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五)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采暖小锅炉的淘汰治理,负责设施农业采暖小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洁净燃料使用和配套炉具推广,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通过煤改电、煤改清洁燃料等方式,淘汰小型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设施农业全部实现清洁化取暖。
(六)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业大灶的煤改气工作。2017年10月底前,所有餐饮服务业燃煤大灶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七)市规划局负责争取增加天然气分配指标,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制定全市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八)市商务局负责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保障优质洁净型煤供应。
(九)市质监局负责承压锅炉及型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予登记使用,对已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抽查检查力度。
(十)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监管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煤炭违法销售行为。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节能改造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支持锅炉治理新技术的应用和示范项目推广。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研究建立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淘汰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合理测算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指导煤炭削减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邮政局、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银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燃煤锅炉的拆除。
(十四)各乡镇(办)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生活燃煤锅炉及餐饮、洗浴、宾馆等经营性燃煤茶浴炉的拆除、取缔及清洁能源置换工作。
(十五)市委宣传部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宣传组织工作。
(十六)军队系统的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部队燃煤锅炉置换清洁能源方案》,由部队自行组织实施,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淘汰治理。2017年4月—2018年底,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2017年10月起,各乡镇(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燃煤锅炉淘汰治理进度,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治理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质监局、商务局、统计局、教育局、卫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工商局、规划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主管副职,以及各乡镇(办)党政正职为成员的定州市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统一协调组织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作。
(二)落实目标任务。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将承担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企业和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治理方式和时限,不折不扣完成淘汰任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委、市政府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市大气办、督查局要定期对锅炉拆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拆除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公开约谈。
四、定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绿色发展,统筹劣质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输入管控,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推进劣质散煤输入整治,加强劣质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实现散煤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到2017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85%;到2018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95%;到2020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强化源头管控
全面禁止外来煤洗选企业落地。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保证其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与实际煤质相符;建立销货台账、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商品煤质量档案;对供应的工业和民用散煤,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标明供货数量和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由质检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严控不合格散煤输入
1. 设立市边界检查站。在市边界设立检查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依托进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公安部门负责设卡拦截,质监部门负责查验《质检报告》,无《质检报告》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市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局、养路工区、交警大队)
2. 规范散煤运输行为。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16号令)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局,责任部门:市交警大队、商务局)
(三)落实煤炭经营企业质量管控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较大的煤炭经营单位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质量报验和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四)加强散煤销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 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
2. 规范开展煤炭质量抽检工作。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规范开展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加大散煤抽检力度,确保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公告工作。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处罚;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3. 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质监局)
(五)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落实主体单位责任
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质监局)
(六)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处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养路工区)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7年2月28日—4月30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定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定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2017年5月底前,市界边境检查站要全面设立,并具备开展工作条件,6月1日起,各边境检查站、交管执法站或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禁燃区”散煤销售网点取缔工作,新设立的“禁煤区”、“禁燃区”,自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销售网点取缔工作。7月底之前,较大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并能正常开展检验。同时,要全力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初,各部门认真总结开展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经验和教训,针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项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全面提升全市煤质管控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领导任组长的劣质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工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全市各级单位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质量抽检和处置劣质散煤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二)加强协调调度
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每月3日前,市专项领导小组向省成员单位汇报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实行季通报制度,对检查调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三)加强联合执法
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养路工区、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共同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以直送方式流动销售散煤的,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的劣质散煤依法处理。
(四)加强督查考核
劣质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要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劣质散煤市场管控的意义和成果,提升公众杜绝燃用劣质散煤意识,畅通“12315”“12365”“12369”等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五、定州市重点产业结构优化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有效、扎实稳妥地做好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省委赵克志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促进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围绕削减煤炭消费、改善大气环境,立足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和长远发展,精准施策、定向发力。
2.坚持标准倒逼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六类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倒逼过剩产能平稳退出。采取必要行政手段的同时,加大财政、税收、金融、国土、就业和社保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过剩产能退出市场。
3.坚持严抓狠治与稳妥有序相结合。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追责问责。科学把握去产能的节奏和力度,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工作,坚决守住金融风险、社会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4.坚持压减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在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2017年产能压减任务
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逐行业制定详细压减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尽量把任务往前排、时间往前赶,确保按时全部完成。(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安监局)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违法违规产能
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立即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安监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依法依规关停不达标产能。加大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监管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产能,依法关停退出,并保证关停过程安全。创新监管举措,监测重点行业违法违规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安监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水利局、财政局)
(三)严控新增产能和封停设备复产
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坚决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设备,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坚决杜绝产能边减边增。对列入压减计划的封停设备,严格按规定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等措施,确保不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坚决防止已压产能死灰复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安监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落实有效调控措施
1.严肃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火电等“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手段,严把项目准入关。
2.加大差别电价、差别水价、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阶梯电价征收管理办法,差别电价、差别水价、阶梯电价收入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
3.鼓励承担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将压减产能腾出的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等约束性资源指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有关规定,通过市场交易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建设。
2017年9月1日起,对现有企业环保不达标“零容忍”、环保不达标项目“零出生”。(牵头部门:市发改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利局)
(五)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
1.加快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以减量调整为前提,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就地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退城进园。(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金融办、银监办)
2.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将优化产业布局与压减产能、调整
结构等结合起来统一推进。(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
(六)大力推动行业提质增效升级
1.提升工艺装备产品水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先进工艺装备应用性研究,加快高端、优质、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安监局)
2.优化火电结构。在保障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和等容量、减煤量、减排放替代。加快推进在建热电联产和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对火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供热挖潜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到2020年大容量、高参数机组比重达到90%以上,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5克/千瓦时以内。(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3.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推进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加快实施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废弃物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安监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水利局、财政局)
(七)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把去产能同培育新产业新产品有机结合起来,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大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打造新的发展动能,力争使新动能的增强快于旧动能的减弱,推动产业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把去产能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平台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把去产能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下决心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积极推进“腾笼换鸟”,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环保局、科技局)
(八)强化政策引导
1.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扩大到全部去产能行业,对提前完成压减任务的给予梯级额外奖补。去产能任务重的企业要从财政中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偿企业资产损失、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充实完善化解过剩产能“资金池”,建立产能退出补偿机制,以存量产能出资补偿退出产能;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
2. 盘活用好土地资产
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产能置换项目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产能减量或等量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牵头部门:市国土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一律不予新增贷款,原有贷款要逐步压缩退出。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
完善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优势企业跨地区实施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暂时难以按时偿付本息但具有较好前景的企业,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备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方式、调整贷款期限等方式实施贷款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
用好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坚决遏制企业逃废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银监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定州支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妥善安置职工
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原则上70%的援企稳岗资金用于去产能行业,引导企业尽量通过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兜底安置。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少部分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总工会)
5.强化执法和司法支持
按照省高院《关于诉讼执行中有关奖补资金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保护立案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对用于去产能的奖补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变更。用于职工安置的各类奖补资金不能作为债权人追诉标的执行,确保资金顺利拨付,保障职工债权优先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探索设立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牵头部门:市法院、司法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去产能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去产能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奖补资金安排下达、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管理、证照管理等工作,加强监测调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对相关行业去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做好去产能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去产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去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去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定州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专项实施方案
为积极有序推进全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加快打造河北发展新的增长极,确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 强化政府主导,突出企业主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落实;企业在项目实施以及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2.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稳妥实施。要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布局调整与企业意愿的关系,解决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社会功能接替等问题,做到企业有序退城,产业有序转移。
3. 严格标准倒逼,坚持综合施策。强化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严控环境质量、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能耗、水耗、环境容量等市场化交易,引导约束性资源向绿色、低碳、高端产业合理化流动,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促进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4. 实施创新驱动,推动集聚发展。坚持工业布局调整与创新驱动发展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防止低水平产能在空间上简单平移。
二、主要目标
2017—2020年,除完成省定退城搬迁改造任务,根据需要再确定一批退城搬迁改造企业。
(一)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出。把推进市主城区(不含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作为重中之重。到2020年底,除部分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企业外,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改造,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企业全部关停,城市功能更加完善,城市工业集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二)城镇建成区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坚持改造提升和搬迁退城并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退城搬迁改造,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坚决清理整治关停“散乱污”企业,推进乡(镇)、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到2020年,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顶层设计,优化工业布局。围绕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四大功能区及符合定州市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架构,立足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全市工业布局。引导一般性制造业和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引导主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搬迁聚集。禁止新上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工业项目,鼓励引导现有一般制造业实施搬迁改造。(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工信局、科技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分类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集约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辖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科学制定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方案,明确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改造的范围、时序和方式。对能耗高、排放大、大进大出的城市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符合功能定位、环境影响小,通过提升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能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它制造业企业,鼓励其改造提升或转型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就地关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三)率先实施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把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作为城市工业布局调整优化的重中之重,争取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2020年全部退出。原则上,除部分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工业企业外,其余全部搬迁到主城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四)有序推进园区、建成区内污染企业退出。对园区内城市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要限期关停改造或转型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争取2017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对建成区内污染企业,坚持改造提升和搬迁退城并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退城搬迁改造,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坚决清理整治关停“散乱污”企业。(牵头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
(五)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城区有选择性地保留一些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用地集约节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高科技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建制造业企业。主城区腾退空间,要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设计咨询、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老厂区、厂房和设施,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推动商贸、健康、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
(六)提升工业园区功能。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提升产业承载力、要素聚合力、人才吸引力,为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提供高质量承接平台。(牵头部门:市经济开发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发改局、工信局)
(七)加强政策引导
1. 财税政策
对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项目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政府基金,在市级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对城市工业退城搬迁项目予以倾斜。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项涉企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工信局、发改局)
2. 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全力支持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退城搬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引导。同时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能力,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人行定州支行、银监办)
3. 要素保障
对城市工业退城搬迁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确定的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能耗指标增量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鼓励关停搬迁的城市工业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的有关规定,将腾出的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使用权等约束性资源指标,通过市场交易筹集搬迁转型资金。(牵头部门:市国土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水利局)
4. 调控措施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钢铁、煤炭、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标准以及区域禁限批政策,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手段,严把项目准入关。
实施差别政策引导。按照上级规定加大差别电价、差别水价、超能耗限额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收入由市直接收取,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惩罚性电价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强化环保标准倒逼。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现有企业环保不达标零容忍、环保不达标项目零出生。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鼓励退城搬迁企业通过内部退养、转岗安置、转型生产、多种经营、辅业改制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通过政策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随迁职工,做好职工社保接续、居住生活等配套服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编委办、人社局、工商局、物价局、供电公司、规划局、行政服务大厅)
五、组织推动
(一)加强协调联动。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逐步构建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退城搬迁改造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改部门牵头制定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方案,规划部门负责根据企业退城搬迁需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工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财政、环保、国土、人社、金融、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退城搬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注重分类施策。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要区别情况,逐一分析、找准问题,提出对策、落实责任,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对退城难度大的做到“一企一策”、精准支持;对列入关停计划的企业,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标准倒逼,促其按时关停。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对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七、定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专项实施方案
为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及市委、市政府对推进全市涉气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入减排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倒逼作用,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加快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7年,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级监控中心联网企业与省级监控中心全面联网;全市排放污染物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排污设施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焦化、水泥、火电、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7个行业达标排放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通过实施达标排放行动,实现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15%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在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焦化、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个行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工业污染防治实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真正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台账。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企业数量分布和污染状况调查。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在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现场核查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检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统计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企业在线自动检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测数据,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及一般监控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监管。6月底前,火电、水泥、焦化、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7个行业排查评估结果报送省环保厅。(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二)实行企业排放精准管理
1. 力争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根据全市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全市工业污染源全覆盖。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初步实现重点污染源智能监督管理,实现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智能视频监控,对工作内容实现电子痕迹化管理,严防数据造假,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2017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火电、水泥、焦化、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个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完整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 加快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分阶段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记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有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全面监管到位难度大等问题。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焦化、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7个行业企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其余工业企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记电监控平台,与省联网,并实现数据共享;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水泥、焦化、玻璃等4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制药、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3个行业企业电路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记电。(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3. 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类工业污染源进行全方位监管,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三)做到环境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相结合
一是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实时更新企业登记、用电开户、环境违法等信息动态数据库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成工业污染源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时要强化信息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全面掌握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提升对排污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对“散、乱、污”企业的精准打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商局、供电公司)
二是实现超标排污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应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发改局、环保局)
(四)强化环境管理与超标整治相结合
1. 落实“网格化”和“双随机”环境监管机制。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 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衔接。环保部门应做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方案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已验收的项目企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入工业园、工业聚集区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完善相关的环保手续,在2017年6月底前办理排污许可证。对上述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环保部门要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达标排放。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环保部门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要求,对严重超标的企业,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2017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开展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人员依纪依规实施问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的震慑警示作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 进一步整治环境超标问题。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施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望立即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最长6个月)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对涉及民生无法关停的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督约束,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计计分管理。2017年10月底前,要完成火电、水泥、焦化、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7个行业企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五)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
响应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环保标准技术研究,对将要出台的《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炭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等16项地方标准,认真落实。建设焦化行业脱硫脱硝、焦化废水深度治理示范工程和水泥、玻璃等行业高效示范工程。(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
(六)推进信息公开
深入落实环境管理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等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同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质监局、商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工商局主管副职,以及各乡镇(办)党政正职为成员的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兼任,具体组织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二)做好宣传。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速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有序做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三)强化监督。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面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数量分布和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域,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落实责任。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达标方案顺利实施。市环保局、督查局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不作为、乱作为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八、定州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专项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保部针对“散乱污”企业治理提出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7年3月到9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环保、发改、土地、规划、水利、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通过对上述企业实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解决长期存在的“散乱污”企业扎推,特色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简陋、超标排放严重,严重影响城市和农村大气环境质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问题,倒逼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彻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体部门为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牵头部门做好业务支撑,责任部门按照方案划定的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市发改局和经济开发区制定一区多园指导意见,明确出园区、工业聚集区具体范围和相关产业政策。
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挂账督办,重点对小铜铸、小塑料、小炼铝、小铸造、小砖瓦窑、小搅拌站、小石材以及涂料、喷漆等“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汇总,并上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查清单按上级要求进行分解,实施分类整治: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关停取缔,6月20日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20日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住建局)
(二)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要于6月20日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20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牵头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国土局、水利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电公司)
(三)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相关部门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治理,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在6月20日前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于9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水利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供电公司)
三、实施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15日—4月10日)
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10日上午12点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方案、联络员名单以及动员部署情况。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4月1日—9月20日)
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要求,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任务。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于4月30日前报送“散乱污”企业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和阶段工作总结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向社会公布规范整治、限期整治、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名单。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联络员每月2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总结和“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汇总表(附件2)。市直各相关部门联络员每月2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总结。
(三)总结督导阶段(2017年9月21日—10月31日)
市委、市政府将安排督导检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务求实效,确保不出问题。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10月20日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推进集中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办)、经济开发区研究工作进度和问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改、工信部门要对企业项目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坚决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和装备良好的纳入工业园区,加强监管;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严格审核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规划部门对园区企业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要依法查处;水利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其取水许可,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水许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资质;工商管理部门对长期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暂扣、吊销其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障和依法打击工作。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强力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督查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各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成立5个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瞒报、漏报的,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乡镇(办)、部门主要领导。
(四)严格责任落实。在专项行动期间,对企业违法行为,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案件、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将与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并曝光;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2018年起,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合理利用悬挂宣传标语,滚动媒体、直播对话等宣传手段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门户网站成立专项行动专栏和公示平台,公示工作进展;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微信平台、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专项行动动态信息。
九、定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专项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大幅消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及《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源头控制、过程收集、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取缔“散乱污”违法企业等专项行动,加大治理力度,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17年10月底前,化工类(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工业涂装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包装印刷类等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深度整治任务,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取缔涉VOCs排放违法“散乱污”企业。2018年年底前,按照省定新的VOCs标准体系和细化的行业分类,严格落实排放限值,涉VOCs企业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20年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全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
二、治理重点
(一)工业源:
1. 化工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塑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废旧橡胶回收加工、煤化工等生产企业。
2. 工业涂装行业:包括机械设备制造涂装,汽车、卷材制造涂装,家具制造涂装等工序。
3. 印刷行业:包装印刷企业。
(二)生活源:
主要包括餐饮、服装干洗、建筑装饰等行业。
(三)交通源: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挥发。
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按照相关标准,采取措施控制,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禁炼焦工业、包装印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防水卷材等涉及vocs排放重点行业项目。对涉及vocs建设项目实行vocs总量替代。(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环保局)
(二)摸清底数、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工业源(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2017年4月底前梳理形成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治理项目清单。清单标注企业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等主要信息,明确治理时限、治理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并以季度为单位更新进度,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三)加大治理和管控力度。
1. 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2017年10月底前,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没有治理价值的、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实施关停取缔。(牵头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
2. 推进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其中,医药类企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溶剂、溶媒,农药企业推广使用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并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农业局)
3. 深化印刷行业综合整治。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复合环节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鼓励使用挤出复合、水胶性复合、光固化胶复合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涂布环节推广使用水性胶涂布、光固化涂布。鼓励推广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排放印刷方式。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包装印刷行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
4. 实施工业涂装整治升级。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和高固体分涂料,其中2017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卷材行业喷涂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完全封闭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
5. 强化餐饮行业VOCs整治。加强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0%,并确保达标排放。(牵头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
6. 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需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机应密闭储存。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闭存放,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牵头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7.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验收。(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8. 严格控制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彻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建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控体系。
2017年5月底前防水卷材行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安装。2018年底前完成汽车制造表面涂装VOCs在线监测安装。梯队推进重点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企业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对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抽测,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测结果可作为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发改局、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正职及乡镇(办)党政正职为成员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长兼任,负责统筹推进全市VOCs污染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推进方案,强力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要加强对挥发性有机污染排放企业宣传和指导,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提高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严格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按要求建设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关停整治,从严查处。
(四)加大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适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整治项目实施。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服务。
十、定州市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专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意见》、《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市空气持续好转,有效解决路、车、油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精神,按照“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总体要求,通过优化交通运输组织,强化进市过境重型车辆管理,加大交通运输扬尘治理和工程项目生态修复、加快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措施,建立组织协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路、车、油领域污染防治水平。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一)交通运输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解决好主要运输道路穿城问题,把107改线、河龙线改道、四线贯通、定曲路改造等项目牢牢抓在手上,构筑城市大外环,彻底改变过境货车入城的状况。制定进入我市高排放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对进入建成区的机动车实施抽测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依法处理。对确需进城的保障货车,确保使用排放达标车辆,核准通行时间路线。(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加强。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遥感监测设备选点安装,加强在用车监管,突出做好重型柴油车的监管。到2017年6月底前,市内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需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参照北京、天津做法,出台我市城区机动车限行办法及冬季采暖期常态化尾号限行措施。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建成区。适时出台机动车辆拥堵费征收等政策。2017年底全市公务车全部安装ETC,到2020年全市ETC用户增长30%。有序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交通局)
(三)严格道路及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我市建成区及国省干线公路、市乡道路扬尘整治,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覆盖措施的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做好公路日常养护,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强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纳入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全过程。(牵头部门:市交通局、执法局、养路工区、公安局)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的新模式,做好电池回收工作,完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网络。到2020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充(换)电站、充电桩建设达到省下达任务。到2020年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电动公交车。(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
(五)油品质量全面升级。加强对储油库、油罐车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严格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2017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按时限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市商务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定期抽查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全面取缔非法加油站(点);每年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市加油站(点)总数的50%,畅通信息举报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结果。(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领导任组长的交通运输领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污染治理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局列出专项资金,制定分配计划,重点支持,确保硬件条件达到工作开展要求。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培养。开展车辆管控、绕城通道建设、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生态修复和运输组织结构优化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社会参与。组织定州日报、广播电视台、政府微网等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禁止高排放车辆进市、货运车辆绕行等,掌握好提前量,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违规行为,提供线索。设立举报奖励经费,奖励举报人员,延伸、扩大监督广度和效果。
(四)强化督导问责。市政府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机制不健全导致落实进度滞后、标准不高、问题多发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履行减排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报道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采取的有力举措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把握研判舆情,通过主要媒体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定州市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工业料堆场、公路等各类扬尘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我市扬尘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一)建筑施工扬尘整治
2017年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为 95%; 2018年底前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前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扬尘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二)城市道路扬尘整治
2017年底前,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 2020年底前能进行机械化清扫的道路,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三)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
2017年底前,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其他行业企业料堆按照物料属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逐步实现规范管理,建立我市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2020年底前,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全覆盖。
(四)公路扬尘整治
2017年底前,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配合人工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基本无浮土;2020年底前,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五)城市周边及农村地区环境整治
秸秆禁烧方面:2017年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1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 2020年,环境卫星监测必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5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面:2017年底前 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并分类采取整治措施,取得明显进展;2020年底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效果进一步提升,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稳定、规范运行。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
1. 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采取严密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处于桩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设置堆土晾晒区和泥浆池。基础施工过程中打井降水,应设置多层过滤池,并设专人随时清理过滤池中泥沙,防止泥沙流入排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降水外溢,从而形成扬尘等路面污染。
2. 建筑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按规定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及时修复或更换。严格控制施工围挡范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围挡确需占用道路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 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施工现场土方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湿法作业,鼓励安装喷雾或喷淋等降尘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市政工程施工中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后及时洒水降尘。
4.垃圾的处理控制。建筑物内地面清扫垃圾进行洒水抑尘,保持干净整洁。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焚烧。
5.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建立扬尘整治制度,有专职人员负责;厂区内要有封闭围墙,固体垃圾存放点要搭建房棚,做到地面硬化、道路完好清洁、未硬化空地进行绿化;配备砂石分离机、沉淀池等回收设备设施,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垃圾要及时清运。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装置,及时降尘;搅拌主机、筒仓配备收尘设施,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和归站均要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二)全面加强拆除作业扬尘整治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备制度。
2.拆除作业时,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现场配备专业洒水、喷淋、喷雾设备,拆除过程中要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控制尘土飞扬,避免扬尘污染。
3.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少于1次。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交通局、养路工区、环保局)
(三)全面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
1.渣土运输。建筑渣土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不丢弃、遗撒渣土。
2.渣土处置。建筑渣土消纳场设置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进行选址和建设,满足处理需求。渣士消纳场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配备推铺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进行洒水降尘。裸露堆体采取密闭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责任部门:市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养路工区)
(四)全面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整治
1. 道路清扫作业采取机械化清扫、冲洗和洒水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机械化作业频次,城市主干道每天机扫2~3次,其他道路至少机扫1次。
2. 洒水(冲洗)车在冲刷作业时,及时调整喷嘴位置,做到不漏洒(漏冲),及时调整高度和水压,实现路面冲刷干净,较宽路面实行二次冲刷,先中间后两边,保证路面无污物路牙无浮土,对污染严重的路面进行反复冲洗,直至见本色。
3. 环卫机扫、洒水(冲洗)车驾驶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地段、路线、时间进行机扫和冲刷喷洒作业。
4.人工清扫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规范作业,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大风、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人工清扫作业。(责任部门:市执法局)
(五)全面加强料堆场扬尘整治
1. 水泥行业:粉状物料(粉煤灰、矿渣粉、生料、水泥等)采用入仓方式封闭存储及运输。粒状物料(矿渣、硅石、矿、熟料等)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存储。石灰石等块状物料堆存时,必须采取遮盖或喷洒抑尘剂控制扬尘。城市建成区的水泥企业料场全面实现入棚、入仓储存。
2. 焦化行业:粉状物料(煤粉等)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存储,块状物料(焦炭等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喷淋等方式进行存储,防风抑尘墙(网)建设经正规设计,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墙(网)的20%以上。市区和县城建成区的焦化企业料场全面实现入棚、入仓存储。
3. 其他行业: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及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栅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挡风抑尘墙(网)建设经正规设计,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墙(网)的20%以上。城建成区的企业料场全面实现入棚。
4. 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型物料堆放场地,根据物料类别采用防尘网(布)对料堆表面全部覆盖,不得有裸露。
5. 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颗粒物料堆材料装卸必须采取抑尘措施,粉状物料采用密闭运输,块状物料运输车辆车斗应用苫布覆盖,严禁沿途遗撒产生扬尘。有明确的规定的行业企业应在出口处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各乡镇办;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六)全面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1. 运载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抛洒、扬尘的散装物料车辆行驶公路时必须采取覆盖等措施。
2. 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每天至少清扫1次,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配合人工清扫,清扫作业时确保不扬尘,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根据路况及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除尘。
3. 其他干线公路路段可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大小及路面材料、气候环境等因素而定,加强路面清扫力度,清扫作业可采用机械清扫或人工清扫,清扫作业时做到基本不扬尘,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根据路况及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除尘,长隧道内和大型桥梁的清扫频率应适当增加。
4. 公路养护部门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路面病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5. 结合新农村建设,治理干线公路过村镇路段随意倾倒垃圾、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及硬化或绿化过村镇路段两侧未硬化部位。(责任部门:市交通局、执法局、养路工区)
(七)全面加强城市周边及农村地区环境整治
1. 秸秆禁烧方面:
(1)各乡镇(办)是秸秆禁烧的工作责任主体。
(2)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市乡村三级,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实行市级领导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实现秸秆禁烧监管全覆盖、无缝隙。
(3)强化督导检查。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督导调研工作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布置、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禁烧工作薄弱的乡镇(办)、村进行重点督导,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处理解决。
(4)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力度,大力提高秸秆利用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努力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在秸秆机械化还田、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肥料化利用、原料化利用等方面提高新水平,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问题。(牵头部门:市农工委;责任部门:市农业局、环保局)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面:
(1)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机制的完善,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采取村收乡镇运的模式。对不具备城乡一体化条件的,按照“适当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的原则,可采取“村收村(乡镇)运乡镇(片区)处理”或村收村运村处理的模式。
(2)对农村垃圾进行综合治理。要及时清理村内及周边的陈年垃圾,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对农村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从源头上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可回收垃圾中,瓜果皮、菜叶、秸秆等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建筑垃圾采取回填路面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其他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定点收集处理。
(3)选用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效果稳定、运行成本经济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综合应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区域农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基本做到无露天焚烧、堆埋有防渗措施。
(4)加快建设完备的设施设备体系。加快推进南水北调农村垃圾治理项目,尽快完成13个垃圾转运站建设,配备密闭式专用车辆运输。北再生基地垃圾填埋厂要尽快建成投用,解决垃圾出口问题。(责任部门:市住建局、环保局、执法局、北再生基地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将2017年作为扬尘综合整治攻坚年。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部署阶段(3月底前)。市政府对全年扬尘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扬尘整治工作台账,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2.实施阶段。(4月1日—11月30日)。4月至7月初开展扬尘综合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通过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市里督查,实现多方联动。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巡查、监督职能,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防治标准要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不留死角,全面覆盖。要培树一批先进典型,组织观摩交流和现场培训。市里抽取重点部门进行实地督查,明查暗访,督促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对扬尘防治不达标的单位和企业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3.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扬尘整治的经验、成效及问题,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落后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二)2018 —2020年为持续改进巩固成果阶段。在2017年攻坚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扬尘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保规划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扬尘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内容,成立扬尘管控机构,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上牌上墙公示。同时建立责任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各类扬尘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扬尘整治的各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检查人员和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监督检查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规程。统筹安排执法力量,积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时段,加大执法频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明责任。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扬尘防治,管行业必须管扬尘防治”厘清住建、执法、交通、工信、农业、环保等部门扬尘防治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各类扬尘监管工作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家庭装修、街边喷涂等由乡镇(办)负责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1. 住建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工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律责令整改,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顶格处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对上述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
(3)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日常保洁垃圾收运以及处理的监管。各乡镇要结合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村落实日常保洁制度和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农村的环境卫生。加强宣传引导,培养农民群众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严肃查处乱堆乱放以及私自填埋、倾倒或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
(4)调整施工扬尘治理费率,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对各类扬尘防治所需设施费用、投入状况进行调研,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费率进行测算,保障足够的扬尘防治经费投入。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申请财政资金落实当地农村垃圾处理、日常保洁以及维护和运行等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通过整合相关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垃圾治理资金,为农村垃圾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2. 工信部门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整治综合协调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建设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联合检查,督促未建设扬尘防治设施的企业加强整改:负责与环保部门建立工业料堆不合格企业定期沟通机制,随时掌握全面信息。对不配合监督检查、没有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企业,在申请国家和省市技改资金支持时,一律不予办理。多次督导检查仍不整改到位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交通部门监管责任
(1)注重生态环保设计,从源头上控制降低扬尘形成。合理选定路线方案,避让重要生态薄弱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尽量减少对现有环境的破坏;合理选用设计指标,采用低路基技术,减少取土和弃土数量;降低服务区、收费站运营阶段污染物排放,新建项目所有服务区、收费站取暖全部采用地源热泵和燃气等设备,不得采用燃煤锅炉;大力推进钢结构桥梁建设。
(2)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强化施工过程扬尘整治。控制材料运输扬尘;控制施工生产设施排放;加强绿化修复恢复;大力使用工业矿业建筑拆迁等废旧料填筑路基;对重污染、大风天气,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土方运输等对扬尘影响大的工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对生态恢复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并对防控不力的施工单位记入诚信体系。
(3)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抛洒、散落装载物及其他车辆向车外抛洒物品,污染公路交通运输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无防抛措施、污染公路等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
(4)公路养护部门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路面病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公路养护人员加强路面巡查,及时发现路面抛洒的杂物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申请财政资金,增加购置公路清扫设备,以满足日益提高的公路扬尘治理的环保要求。申请清扫设备运营经费,以保证购置的公路清扫设备正常运营,提高公路清扫设备使用效率。
4. 农业(农工)部门监管责任
(1)按照规定的职责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2)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督导调研工作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布置、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禁烧工作薄弱的乡镇进行重点督导,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处理解决。
5. 环保部门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环境敏感地区煤场、料场、渣场建设在线监控装置;负责配合工信部门在执法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时段对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配合工信等部门对不实施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并予以处罚。对环保部卫星发现的焚烧火点进行监测核实并依法处罚。
6. 执法部门职责
严格渣土执法管理,做到“四个必须’’。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完成密闭改造并安装定位系统,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不符合规范的渣土消纳场必须完成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和消纳场的日常监督考核管理,建立渣土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台账,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加快消纳场规划建设,抓紧编制渣土消纳场地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加快完成规划选址并启动建设。对不符合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进行升级改造,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建立执法检查通报机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尤其强化夜间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环卫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洗城行动,全面清理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浮尘污渍,对浮尘污染严重的路面进行反复洗扫,直至路见本色。深入开展“洁净城市”创建活动。着力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加大资金投入,科学选择机械化作业设备,推进满足不同路段的洗扫车辆应用,逐步实现能机扫道路机械化清扫全覆盖。提高道路扬尘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环卫保洁量化指标管理体系,推行限时限量保洁法。
实施网格化管理、路段责任制,落实“定任务、定责任人、定标准、定时限、定奖惩”等管理制度,监督人员、带班组长、具体作业人员等信息要在作业路段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 建设单位(含拆除作业发包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产生建筑渣土的类别、总量等,并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招标预审的内容。
建设单位负责对长期停工地的裸露地面及外管网水、电、暖、气等施工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并会同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做好施工区周边相关道路的硬化、抑尘工作。
拆除作业发包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拆除单位资质、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扬尘防治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拆除施工期间,拆除作业发包单位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并在现场予以公示。
2. 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成立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 监理单位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 项目部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5. 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要求,具备绿色生产条件并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邻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6. 渣土运输企业要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造和安装定位系统,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7. 渣土消纳场管理单位和企业要对不符合规范的消纳场进行升级改造。
8. 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建立料堆场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工信、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料堆改造方案,加快升级改造进度。
9. 干线公路路侧砂石料厂、大型车辆集散地出入口管理,由砂石料厂、大型车辆集散地经营单位负责接入公路路口硬化及公路出入口前后500米路面清扫保洁,所有砂石料场和散体物料堆放场所全部实施覆盖措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1.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要按照要求,针对恶劣天气、严重大气污染时段等提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将防治措施要求及时传达,迅速启动。
2. 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建立扬尘治理红黑榜制度。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列入黑榜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停止企业投标资格。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针对扬尘防治措施单独列项评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在评审时进行扣分处理。对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措施始终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列入红榜,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或加分。
3. 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做好施工企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组织和指导,发挥我市大型施工企业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做好扬尘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使用扬尘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如自动喷淋、喷水、喷雾、吸尘设备及可周转道路场地硬化材料,实现源头减尘。
4. 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现代化监管。转变现场监管单纯靠人盯守的传统方式,逐步实现“地上查、网上管”的现代化监管模式。将建筑施工场地视频监控与住建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各工地抑尘降尘情况。
5. 推进建筑垃圾、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和试验基地,开展课题攻关,研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本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再生制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变废为宝,变尘源为资源。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力度,大力提高秸秆利用率。
6. 大力发展住宅产业化,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以钢结构建筑为主攻方向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大力推广应用尾矿建材制品等绿色建材、新型建材,发展太阳能热水、浅层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十二、定州市造林绿化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1号)的精神,结合定州林业发展实际,为加快推进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增绿扩容,改善大气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减尘、滞尘、固碳、扩容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依托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扩大森林、绿地、面积,增加林业碳汇,减少裸露地表,减少沙尘产生于传输,增强大气扩散能力,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建设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国百强,打造经济强市、美丽定州,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完成造林绿化2万亩,森林覆盖率增长1个百分点;城市绿地率增长0.01个百分点、绿地面积达到1336公顷。到2020年,全市造林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8%以上,城市绿地率达到35%以上,森林结构和城市绿地布局趋于优化,森林和城市绿化滞尘减霾能力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一是公园、道路绿化。2017年续建迎宾大道(清风街—107国道段)项目、高速生态廊道绿化工程(东里元村至唐河南岸段)、市民公园(二期),计划新建项目众春园、唐河生态新城建设(一期)。
二是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按照“景观型、林荫型”的要求,遵循“一要生态、二要美观”的原则,严格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审批、绿化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单位庭院绿化景观进行提升改造,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住建局负责监督各城区绿化建设及技术指导。做好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星级公园的创建工作。
三是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对我市建成区主要街道的街景立面、城市色彩、绿化亮化、市政设施、街景小品、附属设施等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及施工。1.对我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城市景观提升共计6条,即:中山路(京广铁路——高速公路)、清风街(南107国道——北107国道)、107国道(大酒店——清风北街)、兴定路(车站广场——自来佛街)、中心街(南城门——兴华路)。2.建成区次干道城市景观提升共计8条,即:中兴路、兴华路、中山西路、胜利街、建设街、商业街、明月街、自来佛街。3.重要节点景观提升10处,即中山路古城段景观提升、市政府周边景观提升、大酒店周边景观提升、自来佛街—中山路交叉口周边景观提升、原高速口周边景观提升、博陵街—中山路交叉口周边景观提升、清风街与北107国道交叉口环岛周边景观提升、清风街与兴定路交叉口周边景观提升、清风街与中兴路交叉口周边景观提升、清风街与南107国道景观提升。同时,于2017年3月收回中山公园和开元寺塔广场的养护管理权,重新设计方案,对中山公园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苗木进行更新补栽,整体提升中山公园的环境品质。
四是强化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为了减少我市园林绿地日常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在接到预警时,停止土方作业,增大洒水保洁频次及裸露土全覆盖,切实做到减尘增湿,保持良好的园容园貌,最大限度发挥园林植物除尘固土、吸收有害物质的作用。其次严令禁止焚烧树枝树叶等露天焚烧现象。
五是实施精细化养护。在清风园广场、张寒晖广场等重要节点位置布置春季时令草花,在主要节点摆放大型立体花坛和流线型的草花造型。结合道路改造工程,聘请园林专家对全市行道树逐一设计整形,并与绿化改造工程,作为项目推进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我市公园、广场、游园等城市公共绿地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资质、经验丰富的综合管养单位进行市场化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城区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二)廊道绿化建设。全力巩固廊道绿化成果,对廊道绿化范围内缺苗、死亡的树木进行补植补造,并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交通局,责任单位:沿线各乡镇(办))
(三)美丽乡村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打造“村边森林化、村内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生态田园风光为目标,对省级“美丽乡村”重点村,实行多树种混交、多林种配置,乔灌花立体搭配,着力提升“美丽乡村”重点村绿化水平。
一是村庄内绿化。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实效,重点抓好路街绿化、庭院绿化和绿地绿化。按照“立体绿化、彩色绿化、多树种绿化”要求,优化林种树种结构和空间布局,合理搭配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树种,增加经济树种及乔灌花相结合的配置比例,提升景观的层次感、立体感、色彩感。有条件的村庄要充分利用村内和周围的“四清”场地,按照“林荫型、景观型、休闲型”绿化模式要求,以冠幅大、遮荫好的高大乔木为主,乔灌花草搭配,针阔结合,灵活运用丛植、孤植、立体绿化等方式,建设供村民休闲、游憩的游园绿地。
二是环村林带绿化。结合村民居住区周围地形地貌,充分利用环村道路,选择适应性强、病虫害少的经济树种或生态树种,大力发展生态观光、果品采摘等绿色富民产业,经济树种地径3公分以上、生态树种胸径4公分以上,沿村庄走向按照株行距3×4米的标准,营造5—10行的环村林带(栽植10行以上的按10行标准进行验收)。(牵头单位:市农工委、林业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办)
(三)农田林网绿化。紧密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乡镇、村行政区域为单元,统一进行田、水、林、路、渠等村庄整体综合规划,留足农田林网用地,充分利用村通村道路、田间道路等沿道路走向按照一路不低于四行树的标准选用胸径4公分以上、定干高度2.8米的速生杨等大乔木生态树种进行栽植(市道、乡道和重要村通村道路以及规划内的村道可以按照“田路分家”模式进行绿化)。(牵头单位:市交通局、林业局、农业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办))
(四)高标准苗木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提升中高档苗木花卉种植比例,每个乡镇(办)每年建设规模高标准苗木示范基地1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林业和城市生态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制。市林业部门搞好组织动员和技术指导等保障服务。市发改、财政和林业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资金;交通部门负责管辖路界范围内的绿化;住建设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水利部门负责河渠界内的绿化;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林果产业建设;新闻单位负责绿化宣传。
(二)加大投入,广筹资金。将林业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一是加大财政支持。继续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投资力度,严格林业建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使用。二是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建设,吸收和引进各类资金用于造林绿化。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充分利用河北省林业生态建设投资公司平台,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政策性贷款投资林业建设。扩大森林保险范围,提高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依法治林,保护成果。加强林业“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美丽定州为目标,深入开展植树节、湿地日等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太行山新愚公精神,全面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定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及采暖季错峰
生产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及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类施治、全面推进,紧盯重点行业总量减排目标,采取更有力的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削峰降速”,改善空气质量。科学监测预报,加密会商频次,提高应急响应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坚持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统筹推进,建立大气污染排放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机制,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统筹推进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2017年4月底前制定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清单需明确企业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等主要信息,明确停产时限、停产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实施台账式管理,每季度更新。
三、工作任务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 科学预报,提前预警。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加强会商,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
2. 采取措施,及时响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提前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企业停限产等,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3. 成立专组,督导检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市督查局、监察局、环保局要安排专人成立联合督导组,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 认真总结,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要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调整。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错峰生产工作
1. 电力行业。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监测,未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机组,上报市政府责令其全部停产。(牵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环保局)
2. 水泥、铸造和砖瓦窑企业。水泥(含粉磨站)、铸造
(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棚化仓化,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净土切块砖厂)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生产负荷,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备案。(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
3. 焦化等化工类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焦化行业采暖季通过延长结焦时间的措施限产不低于30%(一级预警期间限产不低于50%)。其他化工类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编制的“一厂一策”措施限产比例不低于30%(一级预警期间限产不低于50%)。(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4. 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需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政府批准。(牵头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定期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调度会,统筹安排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组成技术支撑,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三)物资保障。市大气办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企业减排和错峰生产、督导检查等制度,实施社会动员及驻厂监督员等工作机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通讯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十四、定州市大气环境监测工作
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进一步摸清大气固定污染源及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根据《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新增2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完成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任务;2018年在我市主干道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020年,对所有企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在定州市经济开发区建成空气监测站。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
2017年10月底前,市区新增2个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对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情况实时监控。2020年,所有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安装空气自动监测站(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二)逐步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
2017年全市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2020年,所有工业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完善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
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要与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联网。2017年,启动机动车尾气移动遥感监测系统。2018年底在市主干道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2020年,建成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主要承办部门:市公安局、交通局、养路工区、交警大队)
(四)强化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园区以及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实施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第三方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负责对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督,开展在线设施的巡检、比对。(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结合遥感监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持续开展环保检验机构整治工作,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
(五)实施信息公开
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共参与条例》的要求,在市政府和定州市环保局网站实时公开我市环境质量信息;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等。(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统一协调组织大气环境监测系统的运行和保障。
(二)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市环保局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督导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损坏、破坏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要将大气监测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空气质量监测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各有关企业加大对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确保各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十五、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考核
专项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深入开展蓝天保卫战行动,强力推进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定州市生态文明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为重点,通过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开公正、奖罚并重的监察考核方式,强力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强化组织领导。把全面开展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作为各级各部门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一岗双责,强化环境监察。管发展必须管环保,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环保优先,确保大气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约束。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突出目标引领,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和问责制度。
二、环境目标考核
考核组织: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考核对象:乡镇办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
考核内容: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部署、推进、完成情况。
考核方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细则,按年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三、奖惩问责
考核结果移交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贯彻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不力,工作滞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对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或诫勉;对工作失职渎职,环境质量恶化,以及对监督执法不到位、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问题纠正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督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挂牌督办。
十六、定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
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全面展示市委、市政府加大治理雾霾力度、改善大气环境的决心和行动,调动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全市大气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营造打好“蓝天保卫战”的浓厚舆论氛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内容
(一)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在科学治霾、精准制霾方面的工作进展、有力措施、典型经验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二)宣传我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例。
(三)加强雾霾治理的科普宣传,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执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禁止事项有关规定的宣传,对违规排放、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起到警醒、警示、教育震慑的作用。
(四)对散煤治理、扬尘治理、企业治理等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报道。
二、报道安排
把集中宣传、日常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结合起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针对性宣传报道。
(一)集中宣传
在我市《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6·5世界环境日”、新年前后开展集中宣传。
1. 《意见》出台后。定州日报、广播电视台要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点时段,对市委、市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消息和出台文件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报道;网络媒体全文刊载文件内容。(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定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
2. “6·5世界环境日”。世界环境日前后,市内主要媒体推出重头报道,营造氛围。宣传市委、市政府《意见》落实情况,各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全社会呼声和支持情况等,定州日报推出专版,广播电视台、定州发布、定州政府微网等推出专题报道。(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定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
3. 新年前后。在元旦前后,推出一年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工作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反映、大气污染防治综述等综合性报道。(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定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
(二)日常宣传
1. 新闻发布会。每年在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平台举行两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市大气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全面介绍年中、全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目标、措施、进展及成效。(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委宣传部)
2. 科局长访谈。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电视台记者对市大气办、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进行专访,宣传解读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和成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等)
3. 开辟专题专栏。定州报社、电视台要开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在行动”专栏,通过消息、通讯、图片、特写、滚动飞播字幕、公益广告等形式,推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行动措施、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反响等报道。同时,对中央、省级媒体刊登的专家解读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转载刊登、刊播。为保证宣传的持续性,各媒体自采、转载刊播稿件每周不少于一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定州日报社、电视台)
4. 典型宣传。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根据市大气办提供的有关信息,组织市内各类媒体,围绕群众关注的化解过剩产能、散煤治理和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源治理、扬尘治理、企业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重点工作,深入治理一线,开辟专题报道,宣传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亮点突出、事例鲜活、感染力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同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执法的宣传力度,根据需要对各级各部门治理污染不力、企业和个人违规排放、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起到警醒、警示、教育震慑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定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5. 网络宣传。市网信办要组织定州网、定州新闻网、定州发布、定州政府微网等官方媒体及定州房产网、定州论坛等市内主要民间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及时转载集纳中央、省级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重点稿件,积极策划群众参与性、互动性、趣味性强的活动项目,倡导全民参与,积极吸纳群众提出的各类信息线索。增加原创稿件,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市网信办要加强对各种舆情的监测评判,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应,快速引导,确保取得最佳效果。(牵头单位:市网信办)
6. 社会宣传。由电视台提供视频,综合执法局联系各主干道沿线LED电子屏,定时播出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的标语口号。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要通过条幅、明白纸、标语、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电视台、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
7. 对上宣传。定州报社、电视台及网络媒体要深入挖掘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特色亮点、经验成效,主动向市委宣传部及中央级、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推荐报道线索,共同策划选题,加强对上供稿,争取在中央级和省级大报大台和重点网站推出一批重头稿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定州报社、电视台)
8. “最美蓝天卫士”推选活动。根据省大气办统一安排,我市开展“守护蓝天、全民参与”“十进活动”,做好“蓝天行动”日常宣传和“蓝天卫士”推选活动,并对选拔出的“蓝天卫士”进行表扬。(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三)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
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大气办、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持续发布预警应急信息。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派出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全方位报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督导检查、问题查处等情况,正面引导,及时发声。(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定州报社、电视台)
三、责任分工
市委宣传部、市大气办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市内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与媒体沟通,积极提供新闻报道线索和报道内容。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调度市内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及时与上级媒体沟通,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予以正面报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提供社会宣传标语口号。
(二)市大气办负责统一发布对外信息,牵头组织系列新闻发布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提供有深度、有高度、理论性指导性强的综合性文稿,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工作目标、部署、重要举措和成效,及时反映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新举措、新亮点、新经验,组织单位领导和专家接受媒体采访;制定和组织实施对治霾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企业、个人违法行为的曝光方案。
(三)市环保局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工作,与新闻媒体共同策划涉及宣传报道专题专栏;提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传标语、公益广告、宣传片、科普知识和专家解读等内容;负责开展本部门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带头做好宣传工作,多参与、多支持各项专项活动,营造齐心协力治理污染的良好氛围。
(四)市网信办负责协调市内各网络媒体做好网络宣传工作;配合市大气办组织系列新闻发布会。
(五)市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宣传。
(六)所需宣传经费由市大气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相关经费中列支解决。(责任单位:市大气办、环保局、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强力推进。为做好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成立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职和环保局长任副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任,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工作。
(二)高度重视,创新方式。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计划,组织骨干力量,深入现场,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宣传形式、载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做好新闻宣传,不断提升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配合,把握导向。建立市委宣传部、市大气办、各相关单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新闻宣传情况,交流、共享新闻素材信息,确保提供真实准确资料。建立新闻宣传报道“绿色通道”,对重大决策、重大新闻快速反映、及时报道。新闻媒体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做好重要数据、敏感问题把控工作,把控不准的要请示市大气办,避免因传播不实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各新闻媒体要根据宣传任务安排、本单位职责,及时确定并上报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注重协同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共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1. 新闻发布会方案
2. 科局长访谈方案
3. “最美蓝天卫士”评选活动方案
4. 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口号
附件1
新闻发布会方案
一、责任单位:市大气办
二、组织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三、发 布 人:市大气办主要负责人
四、参与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发布内容:全面介绍年中、全年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六、发布时间:每年7月和次年1月
七、发布地点:市政府多功能会议厅
八、发布会议程:
(一)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主持。
(二)市大气办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时间30分钟。
(三)记者提问,时间15分钟。
九、拟邀请媒体:由市委宣传部邀请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长城网、定州日报、定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由市网信办邀请定州发布、定州政府微网记者。
附件2
科局长访谈方案
一、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参与单位:市大气办、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
三、访谈媒体:定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
四、访谈嘉宾:
科局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专家
五、访谈内容:结合部门职责,宣传解读党的十八大以来本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就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
六、工作安排:
1. 市委宣传部制定访谈计划。
2. 与科局进行沟通确定访谈话题。
3. 科局准备访谈话题材料。
4. 定州报社、电视台组织记者进行访谈。
定州发布、定州政府微网、定州日报、定州广播电视台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转载转发。
附件3
“最美蓝天卫士”推选活动方案
一、牵头单位:市大气办、市环保局
二、参与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活动时间:2017年4月—2020年12月,活动分年度进行
四、活动内容:推选活动分为日常宣传和推选活动两部分进行
(一)日常宣传
由市大气办、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守护蓝天、全民参与”“十进活动”(即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企业、进工地、进机关、进酒店、进医院、进商场、进乡村)。
(二)推选活动
1.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份)
(1)市大气办、环保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最美蓝天卫士”活动,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电视台、电台、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等媒体平台进行活动前期宣传,宣传发动公众积极参与活动,营造活动氛围。
(2)在全省评选“最美蓝天卫士”活动启动仪式后,市大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内媒体进行全媒体和形式多样的社会集中宣传。
2. 第二阶段:推选候选人(4月21日-4月30日)
(1)组织推荐。市政府进行组织推荐,并于5月1日前将推荐名单上报省大气办。
(2)群众推荐。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河北省环境保护公参网开设推荐窗口,10名以上群众可联名推荐一位“最美蓝天卫士”候选人(市大气办负责审核)。
(3)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大气办负责在省市媒体宣传候选人事迹,扩大影响力,并组织网络媒体积极参与评选活动。对我市当选的“蓝天卫士”予以公开表扬。
附件4
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口号
1. 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
2.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3.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4. 既要发展也要蓝天
5. 开展蓝天行动建设幸福定州、美丽定州
6. 大力治理大气污染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
7. 齐心协力消除雾霾
8. 不要让雾霾成为我们的呼吸之痛
9. 今天的空气质量,取决于你的态度
10. 每天节约一度电,也为蓝天作贡献
11. 全民参与治理雾霾,共同探寻生态文明路
12. 挥别雾霾蓝天绿草你我同行
13. 节能减排,防止雾霾;你我同行,共享蓝天
14. 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15. 勤走路,腰身健;少开车,空气鲜
16. 你心我心治霾同心,你行我行一起同行
17. 每天少开一次车,清新空气再回来
18. 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19. 加强散煤治理共护湛湛蓝天
20. 蓝天行动从你我开始
21. 每个人都是雾霾治理的主力军
22. 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23. 防治雾霾,人人有责;绿色生活,人人共享
24. 保卫蓝天同呼吸,治理雾霾共行动
25. 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26. 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空气污染治理力度
27. 爱自己,爱绿色,爱蓝天
28. 雾霾治理,我们在行动
29. 治雾霾全行动,少开车多骑行
30. 车辆少出行,健康你我他
31. 保护蓝天同呼吸,治理雾霾共行动
32. 同呼吸、共奋斗,治污减霾我们在行动
33. 关心扬尘治理,还你我清新空气
34. 节能减排,全民决战重污染天气
35. 珍爱绿色,珍爱蓝天
36. 蓝天不是垃圾站,废气莫向空中排
37. 打一场大气污染治理的人民战争
38. 人人争当蓝天行动监督员
39. 倡导低碳生活,共创美丽蓝天
40. 壮士断腕治污染不信蓝天换不回
41. 低碳生活从节油开始
42. 治理污染要打攻坚战更要打持久战
43. 人人为蓝天行动作贡献
44. 倡导简约生活,减少生活污染
45. 全民打击偷排偷放污染行为
46. 人人争当蓝天行动宣传员
47. 非法排污就是犯罪
48. 争当蓝天卫士不做环境罪人
49. 争做环保家庭利己利人利家园
50. 加强雾霾防护减少健康损害
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