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保(2016)174号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法规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三、报送备案时限
执法机构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政法科进行报送,法规科审查合格后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四、报送备案材料
1.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五、备案材料的审查
法规科应对报备的行政处罚材料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法规科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有权要求处罚单位进行改正。
七、备案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规科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备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本制度2016年8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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