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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6-03-01 17:12:27  来源:  作者:

 

 

 

 

 

               定环保(201686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开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开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网站,查询环保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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