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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

时间:2017-02-13 09:34:31  来源:  作者:

 

定州市环保局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根据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特制定我局各科室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受理时限及保密制度等如下:
一、信息中心
(一)组织制定我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我局各科室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督促各科室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指导各科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我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排污费减免缓情况;
 (八)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九)我局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二、法规科
(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公开工作。
(二)负责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三)负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发布。
(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五)负责环保网站法律法规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三、办公室
(一)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领导的介绍及分工等情况;
(二)负责环保网站机构概况、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等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划。
四、监测站
(一)环境质量状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发布。
(二)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的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三)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总量科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三)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六、固废中心
(一)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及固废行政审批情况等信息。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二)环保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案情况。
八、信访科
(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二) 负责环保网站环境信访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九、宣教科
(一)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二)负责环保网站环保宣教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十、生态办
负责网站生态建设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与管理。
    十一污防科
(一) 重金属污染防控情况。
(二) 清洁生产的审核。
(三) 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四) 负责环保网站污染控制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五) 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行业环保核查信息,上市企业、
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十二、监察大队
1、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和督办完成情况。
2、国家重点监察企业废水、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需要提示公众防护或规避的信息。
负责环保网站环境监察栏目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十三辐射科
负责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内容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十四、人事科
    负责环保党风廉政的建设、人事任免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以上职责范围内工作时限:各科室应自觉更新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内容,保证一月至少一篇,多不限,如遇检查等再行核定数目,少则加补。各科室均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新生成信息要及时录取公开,变更信息要及时更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科室信息公开方式采取公众悉知的方式,一般在我单位网站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各科室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信息员采集的信息,要及时填写定州市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先经本科室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我局已经建立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科室要在公开环境信息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且填报《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备案表》,由科长签字,科长有疑问的请主管副局长签字。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局信息中心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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