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保(2015)13号
关于对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有关问题的决定
根据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经局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根据该公司提出的申请,同意该公司置换一期活性炭300.76吨(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量,该部分活性炭处置占用二期综合利用的量,一期置换的量可作为危废处置的量来使用。
2、该公司曾与2014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暂存危废1045.5345吨,暂存期3个月,并作出承诺,现已超期。经研究决定:暂存废物中活性炭489.46吨,可以占用二期活性炭的量进行处置,责令将剩余危险废物556.0745吨,转移至有资质的处置公司依法处置,务于4月底前完成。
3、由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超期存放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到位后落实置换活性炭工作。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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