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保(2015)21号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企事业单位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
通 知
各相关科室、所、站、队: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 立即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饮用水水源安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和交通运输次生等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各相关单位接通知后,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易燃易爆腐蚀物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长期积累造成的危害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充分掌握企业存在的风险底数和环境风险状况。
二、确定企业名录。
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明确管辖范围内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名录,于5月27日前上报局应急办。
三、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估的编修。
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对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对企业存在的风险底数和环境风险状况进行剖析,督促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按照风险等级到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的企事业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了变化,有的周围护环境或敏感点发生了变化,有的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进行了调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并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后到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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