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环保(2015)15号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结合定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全面放开。原则上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二、 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定州市环境
监测站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环境监测职能,做好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化工行业、电镀行业许可证、验收监测。同时其他行业的许可证、验收监测选择采取企业自行委托方式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
三、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过河北省环保厅认可,认可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向我局进行备案,监测单位出具报告需通过定州市环境监测站审核通过才可以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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