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府〔2011〕52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环保工作上水平,现就环保工作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保部门职能,实行依法统一监管
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行政职能。市环保局作为政府环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供服务。市环保局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建设项目第一审批权”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权”,落实“五统一”(统一环保执法,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监测规范,统一发布信息)要求。要认真履行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市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组织贯彻落实上级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听取和评议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形成环境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部门齐抓共管,发挥协调联动作用
市监察局: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时严肃查处环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会同市环保局,加强对乡镇(办)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政监察,并就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
市发改局: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工信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市住建局: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环境;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程,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施工单位环保措施落实,严格控制在市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规划局(执法局):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加强对三个城区及赵村镇环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违规作业和焚烧垃圾现象;加快重点乡镇的垃圾转运站建设,逐步建立垃圾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机制。
市林业局: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林业资源;加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制止乱砍滥伐,提高森林覆盖率。
市国土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市农业局: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搞好畜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畜牧养殖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公共场所和偶发性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市交通局: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市文广新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依法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但未依法提供的,不予受理。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卫生局: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医疗垃圾废物管理,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监督全市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协助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扶持措施,拓宽环境保护筹资渠道,不断增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参照环保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环保科目。
市教育局:在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等课程或讲座,并抓好督促检查;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环境;在学校管理中体现环保理念,每年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节能减排等环保活动,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
市供电公司: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不予供电。合理布局各类变配电装置和设施,加强电磁辐射的防护,减轻其对环境的污染。
市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市质监局:严格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有关手续。推进城区燃煤设施治理,严厉查处小炼油等违法企业及加工点。
三、严格行政监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市监察局要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对不适用行政处分的,可建议或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罚。 由市监察局会同环保局研究制定《定州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附件:1.定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各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
附件1:
定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 席:吴亚飞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主席:肖明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永侃 副市长
成 员:马建朋 市人防办副主任
邸占欣 市环保局局长
殷同利 市监察局局长
王永军 市发改局局长
陈新宁 市财政局局长
侯树民 市国土局局长
杨国欣 市住建局局长
刘建民 市水利局局长
安 纲 市农业局局长
孟保才 市商务局局长
贾玉明 市教育局局长
石淑英 市卫生局局长
刘平果 市气象局局长
崔玉亮 市科技局局长
杨荣宝 市工商局局长
成宗立 市统计局局长
王建书 市林业局局长
张利亚 市文广新局局长
王志其 市质监局局长
王跃辉 市物价局局长
曹立军 市国税局局长
杨太来 市地税局局长
张淑敏 市交通局局长
宋建海 人行定州支行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邸占欣兼任,负责定期组织召集召开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环保工作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环保职责,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附件2:
各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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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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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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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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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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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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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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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监查,并对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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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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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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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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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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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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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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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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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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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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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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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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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污染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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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污染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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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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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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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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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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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积极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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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要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进一步提高燃气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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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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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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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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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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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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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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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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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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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森林等资源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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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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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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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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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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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出示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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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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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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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药、化肥、农膜对农田污染监督和对农膜等有害废物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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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2002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业塑料薄膜。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使用后的农用塑料薄膜等有害废弃物,应当及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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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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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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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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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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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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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三款: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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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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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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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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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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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并监督在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口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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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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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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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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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动车尾气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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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于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检测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渔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污染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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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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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三款: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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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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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做好有关宣传报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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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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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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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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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出示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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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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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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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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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出示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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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会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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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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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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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申请并统筹安排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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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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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环保部门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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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97年起设立环境污染防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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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目要列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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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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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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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环保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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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和大、中、小学要开设环保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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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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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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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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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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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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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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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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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运行和使用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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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运转和使用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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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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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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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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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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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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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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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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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为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部分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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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境保护 职责 通知
(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