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环保局
关于开展2014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2014年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
申报登记时限规定
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保局申报本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保局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建筑、噪声类,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登记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自改变前15日内重新申报。
三、具体申报时间:
商业机构、服务机构,11月15日至11月25日。
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11月26日至12月5日。
工业企业等其他单位12月6日至12月15日。
逾期未申报、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将依法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排污申报手续,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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