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定州环保局2011-9-26 11:10:03为做好全市秋冬季节禁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自觉禁烧各类农作物秸秆和树枝、树叶、杂草、垃圾等。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空气,烟雾容易诱发各种呼吸道疾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火灾,影响土壤肥力和农作物产量。农作物秸秆利用价值很大,可以转化为热能,可以做肥料,可以发展沼气,可以做饲料,都能变废为宝,变成造福群众的产品,如果当作废弃物焚烧,不仅白白浪费了大量资源,而且污染了环境。广大群众要自觉参与禁烧,不仅要保证自己不烧秸秆,同时监督其他农户不烧秸秆,要大胆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市禁烧办举报电话:2393398,12369。 二、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各乡镇(办)、村(社区)和广大群众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秋收期间,全市能够机械作业的玉米地块要100%实行直接粉碎还田,不能机收作业的地块要全部综合利用。各乡镇(办)、村(社区)要大力推广生物质压块燃料。养殖重点乡镇、重点村、养殖小区、养殖大户都要推行秸秆青贮、压块饲料技术。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沼气池、秸秆培养食用菌、秸秆快速腐熟沤肥、秸秆建筑板材等其他综合利用技术,有效利用秸秆资源。 三、对农作物秸秆要及时清运、妥善处理。秋冬季节,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树枝、树叶、杂草、垃圾等,不准点一把火、冒一股烟。特别是京广铁路、107国道、高速公路、河龙线、定深路、定魏路两侧和市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堆放和焚烧秸秆,严禁在马路上打场晾晒;玉米等农作物收获后不能粉碎还田的秸秆,必须在3日内将秸秆清运、妥善储存,做到田间、地头、路边、排涝沟内、通讯电力线路下、树下没有秸秆堆放。准备进行综合利用的秸秆,要严格落实安全防火措施,集中存放,专人看管,及时处理。 四、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市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各乡镇(办)、环保、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各村、各主要道路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在田间、路边、地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堆放秸秆或打场、晒粮阻碍交通的进行严厉处罚。对因焚烧秸秆烧毁树木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更新造林、赔偿全部损失。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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