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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时间:2018-02-22 10:35:24  来源:  作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2018]62号

关于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会议决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氦氧化物)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税额分档标准,以及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指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的税额标准等具体规定。请各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冀人常[2017]6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冀人常(2017)65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嘗务委员会算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修订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现将《决定》印发,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3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指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下同)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包据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的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涿州市;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包括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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