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定环医函(2017)1号
关于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将医疗废物转移至保定市恒康医疗
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的批复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你院2017年9月22日关于转移医疗废物的请示已收悉。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你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HW01 831-001-01)约22吨;损伤类废物(HW01 831-002-01)约5吨;病理性废物(HW01 831-003-01)约2吨;化学性废物(HW01 831-004-01)约0.5吨;药物性废物(HW01 831-005-01)约0.5吨,共计30吨。
1、经审核,属于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的处置能力之内,同意你医院将上述医疗废物送保定市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2、此批医疗废物请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内转移(两天转移一次),转移当天通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以便监督管理。
3、保定市恒康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派专用车辆转移,转移过程要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转移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遗失、防撒漏,派专人全程监控废物转移,确保安全。
联系电话(传真):0312-2393631
2017年9月27日
送: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