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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名词

时间:2018-10-31 07:57:07  来源:  作者:

 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名词
 
 
  1. 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犯罪。
 
  1. 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
 
  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一种犯罪。
 
  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种犯罪。
 
  1. 环境监管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一种犯罪。
 
  1. 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者特别严重是一种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犯罪。
(8)破坏计算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罪,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
(9)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0)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11)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也称检验报告书,是通过检验所得数据的集合形成书面文书。
(12)公私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13)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14)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证据使用,是指具备了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纳入证据的范畴,但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等仍需法庭质证。
(15)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16)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决。
(17)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被告人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18)持续性有机物污染物
  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指人类合成伤亡能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生物食物链累积、并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它具备高毒、持久、生物积累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性。
(19)重金属
  根据金属的密度,金属分为重金属和轻金属。密度大于5g/cm3的金属称为重金属,包括金、银、铜、铅、锌、镍、钴、铬、汞、镉等大约45种。
 
  1. 有毒物质
  通过接触、吸入、食用等方式进入机体,并对机体产生危害作用,引起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暂时性或是永久性的病理变化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有毒物质分为自然有毒物质(某些野生蘑菇,浆果等)和人工合成有毒物质(二恶英、三氯氰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 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
 
  •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个人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1. 人口集中地区
  人口集中地区,是指单位面积内人口密度大的地区。法律列举的医院、学校、居民区之外,还应包括机关办公场所、商业办公楼、正规的宗教场所等。
 
  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地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了不同要求的三类保护区,既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主要是保证饮用水卫生的要求,二级保护区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准保护区则是为了在保障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兼顾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其提出一定的防护要求来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1. 重点排污单位
  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的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1. 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 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全国土地分类,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1. 森林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分为五类:
 
  •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 幼树
  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在125px以下的视为幼树,以“珠”为单位进行统计。
  附:林业部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处(局)林业(农林)检察处、林业(农林)审判庭,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公安处、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公安处:
  据各地反映,林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森林案件中,由于有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和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林业公安机关立案、林业检法机关量刑。现根据林业部(82)林资字第10号《关于颁布<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测数学的原理,提出如下意见:
 
  • 立木材积的计算。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如:某地区、某树种的出材率为60℅.即:
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原木材积÷60﹪
 
  • 幼树的概念和幼树数量计算。幼树是指生产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在125px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1. 残疾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 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1. 中毒
  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的现象,称中毒。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多呈剂量-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
 
  1.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 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的、仪表的;
  •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 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1. 存贮、处置、利用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1. 干扰自动监测系统
   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又称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分为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核辐射与电离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河流断面监测系统等。
干扰自动监测系统,是指以干预、扰乱、破坏等手段使自动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所得监测数据失真的方式逃避环境监管的行为。
 
  1. 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1. 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1. 违法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法释〔2016〕29号起草人的解读,对于“违法造成环境污染”要件的判断应当采取相对宽泛的标准,即不要求一定达到《解释》第一条其他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例如,未按照规定安装特定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过程中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虽然未达到超过特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将处置剩余的污染物违反规定倾倒的,可以认定为具备“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以污染环境罪论处;相反,如果将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采取了特定的污染防治措施,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 二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1.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根据法释〔2016〕29号起草人的解读,“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可涵括在内。
 
  1. 超标x倍以上
  根据法释〔2016〕29号起草人的解读,关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倍数认定,有不同看法。以超标三倍为例,究竟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还是四倍以上,存在不同认识。超标三倍是指污染物排放标准×3以上的浓度,如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但是,对于处于临界点的案件宜慎重处理。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十条但书的规定定罪。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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