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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时间:2018-10-26 09:20:14  来源:  作者: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名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这类行政命令被称为禁(止)令。
  1. 警告
警告,提醒、使警惕的意思。在行政法中,警告是指对行政违法者的一种行政处分,或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行政措施之一。
  1.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限制生产
责令限制生产,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的一种限制产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整顿治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1. 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是行政机关要求企事业单位停止营业、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的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务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1.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至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1.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或具体事件采取的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15)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1. 未建先投
未建先投,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1)超标
环境法律意义上的超标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象或行为。
(22)逃避监管的方式
逃避监管的方式,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别,具体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 非正常排放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行为。
  1. 渎职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也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1.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 取证
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寻找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1. 重点排污单位
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四个配套办法之一,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公布时间、确实名录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当列入的单位等作了规定。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除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本省重点监控企业之外,还包括根据第②、③、④项原则确定的排污单位。
  1. 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链接工作办法》,对两法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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