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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分类

时间:2018-03-12 08:30:20  来源:  作者:

环境法的分类 环境法律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本书按照法律位阶、使用习惯和施行时间等多种方法进行分类,以便让读者更加清晰的理解环境法律的体系构成。 第一节按照法律位阶分类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发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等级,也称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根本法律 即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法律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三、普通法律 基本法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普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创制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等环保单项法均属于这一位阶的法律。 四、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既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均属于这一位阶的法律。 五、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各省市区的环境保护条例均属于地方法规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规章以部门规章居多,而地方的环境行政规章则较少。 第二节按照使用习惯分类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法律的实施,对法律分类的目的在于对法律的使用。按照人们对法律的使用习惯进行分类,可以方便法律的使用者尽快找到法律。 一、环境保护综合类 这类法律不但收录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综合法律,还收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保护环境要素为中心的法律。此外,还收录了《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无法按照使用目的列入某个类别的法律。而对于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这样的法律,则列入“环境行政处罚”类别。 二、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环境管理类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五部法律中,虽然均带有“污染防治”的字样,但“水”和“大气”是环境要素,属于法律要“保护”的对象,而“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则属于污染源,属于要“防治”的对象。因此,本部分只收录了属于“防治”对象的污染防治法,当然还收录了畜禽规模养殖、拆船、尾矿、废弃危险化学品、电子废物、汽车排气、污染地块土壤、新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对污染源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环境行政处罚类 环境行政处罚类的法律,恐怕是环保部门使用最多的一类法律。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环保部门工作的重点。这类法律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三部法律法律法规外,其他大部分均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 五、环境应急及环境监测类 本部分不仅收录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关于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还收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关于监测的法律法规,部分监测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也被收入这部分之中。由于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多,只列举了现行的水污染五排放标准目录,而对于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没有列入。 六、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类 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中的危险物对环境的危害巨大,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涉及的环境污染犯罪中,相当大的部分都涉及危险废物。本部分不但收录了与危险废物有关的已经施行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还收录了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技术规定等,以及尚未正式公布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等。 七、环境案件移送类 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环境案件移送”成为各地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也成为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本部分除了收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关于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除外,还收录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八、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类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大体包括以下三类: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的法律,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公众参与及综合信息公开的法律,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对上述法律均进行了收录。、不同的使用对象可以有重点地查找相应的内容。 九、排污费和排污许可管理类 我国关于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不过,这些法律将被于2018年开始施行的《环境税法》所代替。 迄今,全国大部分市区都在使用本地制定的行政规章对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如《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施行)》等。2016年12月,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从印发的形式看,这只是一个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并不能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起到管理的作用。 十、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诉讼类 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大体包括三类:损害赔偿诉讼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刑事诉讼法律。本部分对上述法律均进行了收录。为了满足环境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需要,本书还收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鉴定通则》等法律法规。 第三节按照施行时间分类 按照施行时间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使读者了解我国环境法立法进程。本部分所列的法律标题,只限能够称得上“法律”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复函”、“指南”、“导则”则没有列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综合性法律也没有列入。 1999年之前 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9.13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7.21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6.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89.10.24 环境保护法/1989.12.26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3.1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5.1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96.11.1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1998.12.8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4.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12.10 2000年-2004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1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1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3.1.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 排污费征收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10.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路=理办法/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6.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7.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暂行办法/2004.7.1 2005年-2009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10.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10.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6.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6.1.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5.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5.1 环境信访办法/2006.7.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006.8.1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12.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9.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10.1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10.8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12.1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8.1.1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1.2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2.1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5.1 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3.1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2009.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1 2010年-2014年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1.1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3.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3.1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3.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5.1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9.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2010.10.25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12.22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1.2.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1.3.1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1.3.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2.7.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8.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4.1 环境监察办法/2012.9.1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9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4.1.1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4.4.3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4.3.1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4.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2014.7.9 2015年至今 环境保护法(修)/2015.1.1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1.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5.1.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5.1.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5.1.1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5.1.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4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3.1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15.4.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8.9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9.1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5.12.11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2016.1.1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2016.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2016.2.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5.1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令)/2016.5.1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2016.6.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2016.8.1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12.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1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12.23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2.5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修)/2017.3.1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7.1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7.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7.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2017.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2017.10.1 环境保护税法/2018.1.1 水污染防治法(修)/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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